Page 322 -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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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98   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月十四日(         八九   )  華  信總外字第      ○  三四  九  號函及    八  十  九  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月二十一日(          八九   )  華  信總外字第      ○  六六一號函辦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   貴  行為  輔導   無  甲種   外匯   執  照銀行   合  辦外匯業務       而  對該   被輔導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銀行提供融資額            度  ,其  性質   、  功  能  、  拆  借方  式  等  均  不  同  於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  同  業  拆  款」,仍應適用銀行法             暨  其  相  關規定有關授信之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範。   至如   該  被輔導    之銀行於客戶不          履  行債務時,已對          貴  行  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證   責任   者,得列為銀行法第十二條之「擔保授信」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二)銀行辦理             財  務  顧  問業務之規範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3.12.14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                  (  六  )  字第  0936000527  號令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務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能經由
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諮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劃  利  企業 詢  顧  問  、企業 銀行多  併  元  等  的  專  業  服  依  據  而  獲  取  有  效率  的企業  財  務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務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款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核准銀行得辦理           財  務顧   問  業務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銀行申請辦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營業日內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件之次日起十四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於收   到  申請  書  財  務顧  問  業務,應   個  檢  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,本會  未  表  示  反  對  意見  者,即  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核准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紀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議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至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營業  經  董  事會  畫 討論  ( 通  過  之會  含  組織架  。 構與部  門  職  掌  、業務範圍與目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標  、作業    流程   、內部    控  制與風險管理、內部             稽  核制   度  、  檔  案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、業務      紛爭   之  處  理及  從  業人員   簡歷   等)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為規範         禁  止  搭  售  、資  訊  保  密  、  建立防  火牆  等  訂  定之內部作業        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則與   控  管  流程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銀行辦理         財  務顧  問  業務應    確  實  遵守  下列規範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    禁  止  搭  售  :銀行提供      財  務顧  問  之  服  務,應   由專貴    部  門  辦理,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相  關業務明      確  區分並   獨  立  作業,其業務人員不得以提供授信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  資等承    諾  或以之為條件,以作為              取  得業務之      相  對條件,以       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免利益    衝突   或  違  反市場    公  平競爭   之  原  則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資      訊  保  密  :銀行應    確  實  遵守  客戶資料之保         密  義  務,並不得為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他不   當  及法之    利  用。  專  責  部  門  作業人員與      相  關資  訊  應與其他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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