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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98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
一月十四日( 八九 ) 華 信總外字第 ○ 三四 九 號函及 八 十 九 年
四月二十一日( 八九 ) 華 信總外字第 ○ 六六一號函辦理。
二、 貴 行為 輔導 無 甲種 外匯 執 照銀行 合 辦外匯業務 而 對該 被輔導
之銀行提供融資額 度 ,其 性質 、 功 能 、 拆 借方 式 等 均 不 同 於
「 同 業 拆 款」,仍應適用銀行法 暨 其 相 關規定有關授信之規
範。 至如 該 被輔導 之銀行於客戶不 履 行債務時,已對 貴 行 負
保證 責任 者,得列為銀行法第十二條之「擔保授信」。
(三二)銀行辦理 財 務 顧 問業務之規範
93.12.14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 ( 六 ) 字第 0936000527 號令
務,
化
能經由
一、為
諮
服
茲
購
劃 利 企業 詢 顧 問 、企業 銀行多 併 元 等 的 專 業 服 依 據 而 獲 取 有 效率 的企業 財 務規
務,
銀行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款規
、
定核准銀行得辦理 財 務顧 問 業務。
二、銀行申請辦理
營業日內,
件之次日起十四
於收 到 申請 書 財 務顧 問 業務,應 個 檢 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,本會 未 表 示 反 對 意見 者,即 視
為核准:
紀錄
議
(一)
包
書
至少
(二)營業 經 董 事會 畫 討論 ( 通 過 之會 含 組織架 。 構與部 門 職 掌 、業務範圍與目
計
標 、作業 流程 、內部 控 制與風險管理、內部 稽 核制 度 、 檔 案管
理、業務 紛爭 之 處 理及 從 業人員 簡歷 等)。
(三)為規範 禁 止 搭 售 、資 訊 保 密 、 建立防 火牆 等 訂 定之內部作業 準
則與 控 管 流程 。
三、銀行辦理 財 務顧 問 業務應 確 實 遵守 下列規範:
(一) 禁 止 搭 售 :銀行提供 財 務顧 問 之 服 務,應 由專貴 部 門 辦理,與
相 關業務明 確 區分並 獨 立 作業,其業務人員不得以提供授信或
投 資等承 諾 或以之為條件,以作為 取 得業務之 相 對條件,以 避
免利益 衝突 或 違 反市場 公 平競爭 之 原 則。
(二)資 訊 保 密 :銀行應 確 實 遵守 客戶資料之保 密 義 務,並不得為其
他不 當 及法之 利 用。 專 責 部 門 作業人員與 相 關資 訊 應與其他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