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07 -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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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外幣貸款及保證業務           283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額   度  者,應    改  列為無擔保授信,其不              符  無擔保授信條件者,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要求貸款戶         增  提擔保品或收        回  部分貸款後       始  得  展延  之,不宜      沿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  原估價   表辦理。請           查照  轉  知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說     明:  復   貴府八     十  八  年七月   九  日  八八府財     金字第一二一三六           八  號函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(十八)指定銀行可否將客戶之外匯存款抵銷積欠款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.12.9.  中央銀行外匯局        (83)  台央外字第    (  伍  )2921  號函

                     主   旨  :所請准以         貴  分行名     義  申報結    售  XX   產  業  股份  有限公司在           貴  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雄   分行外匯      活  期存款   美  幣四、    ○  三四   .  五  八元  以  抵銷積欠     款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利息   及  違約  金  乙節  ,  復如   說明,請查照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明:一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依本行「民  復   貴  行  八  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 入  款  項  結匯辦法」第三條規定,民  華  內放字第一一  ○  號函。  匯  入    款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項  結  售  外匯申報      書  之申報人應為匯        入  款  項  之受款人或      原  幣存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帳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款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戶存款人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(十九)子銀行對母銀行授信客戶所提供之銀行保證不宜認定為擔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授信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5.7.16.  財政部金融局台融局         (  一  )  第  85532171  號函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:所
                      旨
                     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本信託銀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二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法  詢  施  行  細  則第二條第二  股份  有限公司所發行之銀行保證 所稱之銀行保證  乙  案,  是否  得適用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復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請     查照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說     明:一、     復   貴   行  八  十五年六月三日(           85  )  東  台字第   ○○   二  九  五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函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日本信託銀行對無                投  資關係之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銀行保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,得適用       財  政部七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台融司(一)發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六    ○○   一六五號函規定。            惟  該行係屬     貴  行出資    百  分之六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八.八    二之   子  銀行,    基  於  集團  授信風險管理之考            量  ,該行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貴  行授信客戶所提供之銀行保證,對                      貴  行  而  言  ,風險並   未  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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