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7 -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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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外幣貸款及保證業務 273
一、國際金融業務分行( OBU )辦理外幣授信時,涉及收受新台幣擔保品
事宜,應依中央銀行 87 年 9 月 23 日台央外拾壹字第 0401989 號函
及 94 年 1 月 12 日台央外柒字第 0940007309 號函辦理。但涉及兩岸
金融部分,應依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」規定
辦理。
二、 OBU 及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外幣授信,得以授信戶持有本人或他人於境
外分行或 OBU 之外幣定存單為擔保品;亦得以其持有本人或關係企
業於國內銀行之外匯指定銀行( DBU )外匯存款定存單為擔保品,但
不得以其持有非關係企業於
三、前述「關係企業」之範圍,適用公司法第 DBU 之外幣定存單為擔保品。 369 條之 1 、之 2 、之 3 、
及之 9 規定。
四、
OBU
大陸地區。 及海外分支機構為客戶簽發遠期信用狀,信用狀所載進口地得為
五、 DBU 辦理外幣授信,不得以授信戶持有他人存放於境內聯行或他行之
新台幣或外幣定存單等作為擔保品。
六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 年 3 月 25 日金管銀(一)字第
0941000186 號令自即日起停 止 適用。
七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 年 3 月 23 日金管銀(五)字第
0948010373 號函自即日起停 止 適用。
(三)指定銀行開辦貨物出口前外幣外銷貸款業務相關規定
91.12.23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柒字第 0910063803 號函
主 旨 : 貴 會函為本行函 覆 「指定銀行開辦 貨物 出口前之外幣外 銷 貸款業
務, 暫予緩議 」案, 再 提可行 意見 , 建 請本行 採納乙 案, 復如 說
明二,請 查照。
說 明:一、 復 貴 會 九 十一年十二月 九 日 全 授字第二 九 三 九- 二號函。
二、指定銀行開辦 貨物 出口前之外幣外 銷 貸款業務,以供國內出
口商支應向國內或國外 原 料供應商 購 料款, 如能設立專 戶 控
管其撥貸之外幣款 項最終能 匯 至 國內或國外之 原 料供應商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