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6 -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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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2   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節   外幣貸款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有關外幣貸款部分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.12.21 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柒字第                0940051660   號令

                     (外幣貸款業務)

                     六、指定銀行辦理外幣貸款業務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承做對象:以國內顧客為限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憑辦文件:應憑顧客提供其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外交易之文件或本行核准之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件辦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兌換限制:外幣貸款不得兌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新台幣,但出口後之出口外幣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列報文件:外幣貸款之撥款及償還,應依附件十 貸款,不在此限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所列「指定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承做短期及中長期外幣貸款填報交易日報說明」填報交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報,並將月底餘額,依短期及中長期貸款類別,列表送本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匯局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外債登記:於辦理外匯業務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獲悉民營事業自行向國外洽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長期外幣貸款者,應促請其依「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要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點」辦理,並通知本行外匯局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七、指定銀行對廠商以多筆進出口案件彙總一次申辦進出口外幣貸款案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憑廠商提供交易文件清單辦理。該清單須逐筆列載交易文件名稱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號碼、日期、國外交易廠商名稱及交易金額等資料,並具結清單所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料有關交易屬實。有關交易文件,請廠商自行留存備查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銀行辦理外幣擔保授信之規定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5.3.8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                 (  五  )  字第  09585005590  號令


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(                OBU  )、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(                   DBU  )及本國
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外幣授信之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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