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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2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
第一節 外幣貸款
(一)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有關外幣貸款部分
94.12.21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柒字第 0940051660 號令
(外幣貸款業務)
六、指定銀行辦理外幣貸款業務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承做對象:以國內顧客為限。
(二)憑辦文件:應憑顧客提供其與 國外交易之文件或本行核准之文
件辦理。
(三)兌換限制:外幣貸款不得兌換 為新台幣,但出口後之出口外幣
(四)列報文件:外幣貸款之撥款及償還,應依附件十 貸款,不在此限。 六所列「指定
銀行承做短期及中長期外幣貸款填報交易日報說明」填報交易
日報,並將月底餘額,依短期及中長期貸款類別,列表送本行
外匯局。
(五)外債登記:於辦理外匯業務時 ,獲悉民營事業自行向國外洽借
中長期外幣貸款者,應促請其依「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要
點」辦理,並通知本行外匯局。
七、指定銀行對廠商以多筆進出口案件彙總一次申辦進出口外幣貸款案,
應憑廠商提供交易文件清單辦理。該清單須逐筆列載交易文件名稱、
號碼、日期、國外交易廠商名稱及交易金額等資料,並具結清單所載
資料有關交易屬實。有關交易文件,請廠商自行留存備查。
(二)銀行辦理外幣擔保授信之規定
95.3.8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 ( 五 ) 字第 09585005590 號令
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( OBU )、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( DBU )及本國
銀行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外幣授信之規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