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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6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
(八)國內廠商申請開發外幣信用狀,其受益人為國內另一廠商且貨
物輸入國與輸出國至少有一方為外國或大陸地區,該信用狀
得申辦外幣貸款
94.3.22 中央銀行外匯局 (95) 台央外柒字第 0940009042 號函
主 旨 :關於 貴 行函請 釋示 指定銀行辦理客戶(國內廠商)申請開發外
幣信用狀,其受 益 人為國內另一廠商, 貨物輸 出 港 為 上 海(中國
大陸)、 輸入港 為 高雄港 ,該信用狀得 否 申請辦理外幣貸款 乙
案, 復如 說明,請 查照。
說 明:一、 復 貴 行 94 年 2 月 3 日銀國 乙 字第 09400027371 號函。
二、指定銀行憑國內廠商申請開發之外幣信用狀,其受 益 人為國
內另一廠商
陸地區時,該信用狀受 而且貨物輸入 益 國與 輸 出國 至少 有一方為外國或大
人及申請人可申請辦理外幣貸款,
其 貨 款結匯無須填 寫 申報 書且 不 計入每 年 累積 結匯金額。
所述信用狀外匯業務時,除依下述規定
三、指定銀行辦理
外,其餘請比照一 主旨 般 進(出)口信用狀業務辦理:
(一) 由 於信用狀 貨 款之受款及 付 款人 均 在國內, 因 此,指
定銀行
掣
發進(出)口結匯證實
時,應 註 明受(匯)款地區國別為「本國」。 書 或其他交易憑證
(二)憑國外開來的出口 主 信用狀 轉 開之國內外幣信用狀 視
同主旨 所述信用狀,其 押 匯的交易單證 上 之匯款國別
應填報為「本國」, 而 其 主 信用狀之 押 匯則應以 全 額
掣 發交易單證及填報交易日報。
四、為 配合 說明二、三所述,本局 85 年 3 月 13 日( 85 )台央外
柒字第 0538 號函及 88 年 10 月 26 日( 88 )台央外柒字第
0401978 號函,自即日起停 止 適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