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8 -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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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4   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於撥貸時       逕  行匯   至  供應商    帳  戶,以    避免  出口商將其兌換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台幣,可依本行「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意   事  項  」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點規定辦理,          惟  指定銀行應       防止   有  重複  融資   情形   ,  且  外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貸款   未  償還及    貨物   出口前,撥       入  該  專  戶款  項  不得兌換為新台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幣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以國內不動產為擔保承做外幣貸款供客戶購買國外土地釋疑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.7.29  中央銀行外匯局        (89)  台央外柒字第      040025188   號函


                     主   旨  :  貴  分行函請     釋示   可  否  承做以國內不        動產   為擔保之三年期外幣貸款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約  新台幣   肆億元     ,供顧客      購買  國外   土  地  乙  案,  復如  說明,請查照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復
                     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明:一、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號函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八 貴    分行    八  十  九  年七月五日(      八  十  九  )新台放字第        ○○   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依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」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額限制,指定銀行亦得依「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應 國對於廠商  從  事  貨  品及  勞  務  貿  易之結匯,並無結匯金  注意  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項  」第五點規定對此類             貿  易案件提供外幣貸款。此外,對於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進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結匯,則應受該申報辦法第四條第四款 款及  勞  務  貿  易支出以外(本案  購買  每  年結匯額 土  地屬之)之  度  之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制。   因  此,   貴   分行   擬  對顧客承做       鉅  額外幣貸款,供其           購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外   土  地  乙節  ,宜   就  其還款來     源詳加評估       ,  若  屬對外    投  資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則應向    經濟   部  投  資  審議  委員會提出申請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指定銀行得受理存款人以其外幣存款為自己之債務設定質權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人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.3.12 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柒字第                0920014321   號函

                     主   旨  :有關      貴   行函   詢  「指定銀行可        否  受理存款人以其外幣存款為自                   己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債務    設  定  質  權  予  第三人之業務」        乙  案,本行     意見如     說明,    復  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查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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