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72 -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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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8   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(七)指定銀行得憑國外銀行(包括大陸地區銀行及其海外分支機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暨中資銀行)開來的信用狀轉開背對背信用狀至第三國,並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由第三國出貨至大陸地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3.8.10. 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柒字第               0930033877   號函


                     主    旨  :指定銀行得        憑  國外銀行(包括大陸地區銀行及其海外分支機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資銀行)開來的信用狀轉開                   背  對  背  信用狀至第三國,          並  由第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出   貨  至大陸地區;本          局  八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(八四)台央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字  第(  柒  )  ○  九八一  號函   自  即  日  起停止適    用。   請     查  照 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說     明  :一、   兼復  臺灣   工  業銀行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臺                   工  銀  936112500   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函  及依  據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                   局  九十三年七月九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轉開信用狀業務,應於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指定銀行承  日銀  局  (一)  做 字  第  0930021403  號函  辦理。      掣  發進口結匯     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實  書或  其他交易      憑證上     加  註  「三  角  貿易」及「大陸進口」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aster L/C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並註明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媒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指定銀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送  交易日  「係  報  資  料  ,  請  於進口結匯  轉開」。  媒  體資  料  之「交易 若  係以  性質註 體  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記  」  欄  內  輸入代  碼  「  I  」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(八)指定銀行得否為國外公司在台代理商,在其無法提供「大陸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口、台灣押匯」額度下開發貨物自第三地運至大陸地區之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角貿易信用狀釋疑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3.9.29 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柒字第                0930042534   號函


                     主    旨  :關於    貴  行  函請  釋  示  指定銀行得      否  為國外公司在臺代理商,在其                   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提   供  「大陸出口、台灣押匯」額                 度  之  情  況下開發    貨  物  自第三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運  至大陸地區之三         角  貿易信用狀       乙案   ,  復  如  說明  二,  請   查  照 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說     明  :一、   復     貴  行九十三年九月七日臺            工  銀九三    ○  四一九一     ○○   號函 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國外公司在臺代理商為其代理之國外公司接受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內廠   商訂   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並  以  O/A   方式收取      貨  款後,指定銀行得           憑  國  內  訂  貨廠  商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具  之「臺灣地區        廠  商辦理大陸出口臺灣押匯                申報表    」第三     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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