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72 -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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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8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
(七)指定銀行得憑國外銀行(包括大陸地區銀行及其海外分支機構
暨中資銀行)開來的信用狀轉開背對背信用狀至第三國,並
由第三國出貨至大陸地區
93.8.10.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柒字第 0930033877 號函
主 旨 :指定銀行得 憑 國外銀行(包括大陸地區銀行及其海外分支機構 暨
中資銀行)開來的信用狀轉開 背 對 背 信用狀至第三國, 並 由第三
國出 貨 至大陸地區;本 局 八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(八四)台央外
字 第( 柒 ) ○ 九八一 號函 自 即 日 起停止適 用。 請 查 照 。
說 明 :一、 兼復 臺灣 工 業銀行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臺 工 銀 936112500 號
函 及依 據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 局 九十三年七月九
轉開信用狀業務,應於所
二、指定銀行承 日銀 局 (一) 做 字 第 0930021403 號函 辦理。 掣 發進口結匯 證
本
案
實 書或 其他交易 憑證上 加 註 「三 角 貿易」及「大陸進口」,
Master L/C
並註明
媒
指定銀行
又
送 交易日 「係 報 資 料 , 請 於進口結匯 轉開」。 媒 體資 料 之「交易 若 係以 性質註 體 檢
記 」 欄 內 輸入代 碼 「 I 」。
(八)指定銀行得否為國外公司在台代理商,在其無法提供「大陸出
口、台灣押匯」額度下開發貨物自第三地運至大陸地區之三
角貿易信用狀釋疑
93.9.29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柒字第 0930042534 號函
主 旨 :關於 貴 行 函請 釋 示 指定銀行得 否 為國外公司在臺代理商,在其 無
法提 供 「大陸出口、台灣押匯」額 度 之 情 況下開發 貨 物 自第三地
運 至大陸地區之三 角 貿易信用狀 乙案 , 復 如 說明 二, 請 查 照 。
說 明 :一、 復 貴 行九十三年九月七日臺 工 銀九三 ○ 四一九一 ○○ 號函 。
二、國外公司在臺代理商為其代理之國外公司接受國 內廠 商訂 貨
並 以 O/A 方式收取 貨 款後,指定銀行得 憑 國 內 訂 貨廠 商出
具 之「臺灣地區 廠 商辦理大陸出口臺灣押匯 申報表 」第三 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