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70 -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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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6   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至於有關本          局  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(八五)台央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肆  字  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八   ○  四  號函  規定,    乃  指定銀行辦理        遠  期外匯業務,訂          約  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審  核交易    文件   係在於確      認  外匯實   需  之時   點  及金額,交       割  時  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核交易    文件    係在於確      認該   筆  外匯交易事實已發            生  之  即  時  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要  。本  案     貴  行  舉  例  函詢  以進口  短  期放款到期通知          書  辦理   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購  者,交    割  時是   否  可  免再  提  示  交易  文件    一  節  ,依  上  述  函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旨  ,  若  確實  符  合實  需  原則  ,得  免廠   商  再  提  示  交易  文件 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註  :  說明  三所稱「台灣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間接進出口外匯業務作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」已修改,指定銀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十七)臺灣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進出口外匯業務作業  若  經核准可以採直接方式,                請參  準則  本    章  本  節


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非由台灣出口而在台押匯或託收之三角貿易案件請在出口結匯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實書或其他交易憑證上註明「三角貿易」,若可從出口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匯單據識別其貨品出自大陸地區者,另再加註「大陸出口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字樣俾利統計

                     <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>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1.8.25.  中央銀行外匯局        (81)  台央外字第    (  柒  )1894  號函

                     主    旨  :為使三     角  貿易   統計   及大陸出口台灣押匯             統計更    能  反映   事實,    請  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   項下自    即  日  起  配  合辦理,    請  查  照 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說     明  :一、   凡非   由台灣出口而在台押匯               案件  ,  請  在所  製  發之出口結匯         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實  書  右  上  角  加  註  「三  角  貿易」  或  「  TAT  」  字  樣  ,以資  識別 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對於台商經由            香港   出口在台灣押匯之三             角  貿易  案件   ,  只  要  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從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/L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出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香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港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出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大陸 出口押匯  港  口  單  據  (如  列 產  地  證明  、  檢驗證明 、  B/L  、  L/C  註明  輸出  香港  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但接   貨  地為大陸     ……   等  )  識別  其  貨品   來自大陸地區,且           未填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右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大陸出口台灣押匯  角  ,  除  按  上  述  申報表  「三 者,  角  請  在所  掣  發之出口結匯 TAT  」外,  另  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明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貿易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加  註  「大陸出口」       或  「  MLE  」  字  樣  ,  俾  利  統計 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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