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68 -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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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4   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大陸出口台灣押匯自八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實施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.12.15.  財政部金融局台融局          (  二  )  第  801671519  號函


                     主    旨  :台灣地區       廠  商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自八十年十二月十六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起  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施,大陸出口         不  得在台灣押匯之規定,業經經                  濟部   八十年十一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三日經體貿         ○  六二四八七      號函示     同日  停止適     用,   請  查  照  辦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說     明  :依  據  經  濟部  八十年十一月四日經匯投               審  ○  六一三二九       號函   及八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十一月十三日經(             80  )貿  ○  六二四八七      號函   辦理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釋示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」第十二點第三款規定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是否一定要向廠商徵提「台灣地區廠商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匯申報表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5.4.4


                     主    旨  :  貴  行  函請  釋  示  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」第十二 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柒字第  0950019397  點  第三款  號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規定,銀行是         否  一定  要向廠     商  徵  提「台灣地區       廠  商辦理大陸出口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報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1066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字
                     說     明  :一、  台灣押匯  復     貴  行  95  」  乙案 3  月 , 23 復  如  說明 富  二,  請  查  照  。     號函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本    案  該  廠  商如確定日後       並無   「  再  匯出款」     或  「大陸進口台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開狀」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陸出口臺灣押匯   需求   時, 申報表 該  廠  商得  不必填報 指定銀行所  「臺灣地區  掣  發之結匯  廠  商辦理大 證  實  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  其他交易      憑證須註明       「大陸出口臺灣押匯」,以為本                     局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計  分  析  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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