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76 -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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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2   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(十四)大陸進口、台灣押匯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4.11.2.  中央銀行外匯局       (84)  台央外字第    (  柒  )2182  號函


                     主    旨  :  貴  公司得   憑  香港  客戶由    香港   渣打   銀行開立之三         角  貿易(    L/C  規定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貨  物  由  胡志  明市運    往  上  海)信用狀,         逕  洽 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匯。   覆  請   查  照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說     明  :  覆     貴  公司八十四年十月        廿  四日(   85  )展  函  第  ○  一  ○○  一  號函  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(十五)國內廠商申請開發外幣信用狀,其受益人為國內另一廠商且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貨物輸入國與輸出國至少有一方為外國或大陸地區,該信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狀得申辦外幣貸款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.3.22 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柒字第                0940009042   號函

                     主    旨  :關於      貴  行  函請  釋  示  指定銀行辦理客戶(國              內廠   商)   申請   開發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用狀,其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海(中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雄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陸)、輸入         港 益  人為國    內  另  一 信用狀得  商,  貨 否申請  輸出  辦理外  為  上 幣貸  款  乙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  ,  復  如  說明  ,  請   查  照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明
                     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銀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9400027371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:一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指定銀行  復     貴  行  憑  國  內廠 2  月 商 3 申請  開發之外  乙字  第 幣  信用狀,其受  號函  人為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內  另  一  廠  商而且   貨  物  輸入國與輸出國至           少  有一方為外國        或  大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陸地區時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  貨  款結匯    無須填  信用狀受  寫  申報書  益  人及 且  不計  入  每  年  累積  辦理外  幣貸  款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結匯金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指定銀行辦理主              旨  所  述  信用狀外匯業務時,             除  依下   述  規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,其     餘請比照     一般進(出)口信用狀業務辦理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由於信用狀            貨  款之受款及付款人           均  在國  內  ,  因  此,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銀行     掣  發進(出)口結匯            證  實  書或   其他交易      憑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時,應     註明  受(匯)款地區國            別  為「本國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    憑  國外開來的出口主信用狀轉開之國                      內  外  幣  信用狀   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主   旨  所  述  信用狀,其押匯的交易             單  證上   之匯款國      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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