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77 -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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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兩岸匯款及貿易          253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  填報   為「本國」,而其主信用狀之押匯                      則  應以全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掣  發交易    單  證  及  填報  交易日    報 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為    配  合  說明  二、三所      述  ,本  局  85  年  3  月  13  日(  85  )台央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柒字   第  ○  五三八   號函   及   88  年  10  月  26  日(  88  )台央外    柒字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 ○  四  ○  一九七八    號函   ,自   即  日  起停止適    用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(十六)銀行辦理「信用狀項下應收債權買斷業務」(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FORFAITING    )涉及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兩岸金融業務者須申請許可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2.8.6  財政部台財融       (  五  )  字第  0925000398  號令


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辦理「信用狀項下應收債權買                      斷  業務」(     FORFAITING     )  涉  及兩岸金
                     融業務者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「信用狀項下            不具  追索   權之應收債權買           斷  業務」(     FORFAITING     )  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具  中  長  期融資之    特性   ,銀行辦理        該  項業務,核      屬  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」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之「應收帳款收買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務,    非  屬  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「進出口押匯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相  關事  宜  」業務,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  須  經  申請  許可,取得      上  該  業務項    目  ,  始  得辦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銀行辦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 ○  九二八  該  項業務,應依本  ○  四二二  號令  部 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台 點  及中央銀行九十二年四月一日台  財  融(五)  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央外   拾壹   字  第  ○  九二  ○○  二四四四一       號函   之規定辦理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(十七)臺灣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進出口外匯業務作業準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.2.13  財政部台財融       (  一  )  字第  0911000065  號令


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條   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(以下簡稱指定銀行)辦理大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陸地區進出口外匯業務,依本                   準則   之規定;本       準則   未  規定者,      適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其他有關法         令  之規定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條   指定銀行經           財  政  部  核准者,得與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、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陸地區銀行及其海外分支機構辦理進出口外匯業務;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  經由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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