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80 -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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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6   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、大陸地區人民合法               繼  承  或領  受台灣地區人民          遺產   、保   險死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給  付、  撫卹   (  慰  )金、   餘  額  退伍  金及其    衍生孳息      之匯款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、   廠  商  向  大陸地區    子  公司  借  入本金之     還  本付   息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、定    居  大陸地區     就養榮     民  就養給    付之匯款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八、其他經有關主管機關                洽  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之匯出款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但  每筆  結匯金額      未達新    台  幣  五十  萬元   之匯款,      不  在此限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  註  :本條匯款項        目  已有增加,       請參  考  本  章  第一  節  「台灣地區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五條」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指定銀行得受理大陸地區之匯入款。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受理以直接投資、有
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價證券    投資   或  其他  未  經法   令  許可事項為      目  的之匯入款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指定銀行得受理客戶兌               領  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及大陸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區金融機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票銀行    或  付款銀行之票 或  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  據  。     家或  地區  設  立之分支機構為發
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條   本     準則   規定之業務限於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貨幣  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央銀行規定之「外匯收支
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匯款地區國       別  欄均   可  填  寫  大陸地區,指定銀行  交易  申報書  」之受款地區國  製  發之出進口結匯  別  欄  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  實  書  、買  賣  匯  水單  或  其他交易     憑證上    可  填  寫  大陸地區受款人         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匯款人之      姓名   、地  址  ,但   須註明    「大陸匯款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條   本     準則   規定之匯出匯入款業務,得以                   電  匯、信匯及票匯之方式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條   指定銀行及郵政              儲  金匯業    局  應於   每  月十日前     將上   月辦理    情形   (  含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筆數   及金額    等  )  報財  政  部  及中央銀行      備  查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條   本      準則   未  規定事項,依中央銀行訂                 頒  之外匯收支       或  交易   申報   辦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、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應                   注意   事項、指定銀行          輔導   客戶辦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匯收支      或  交易  申報   應  注意  事項辦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條   本     準則   自發布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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