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9 -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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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即期及遠期等外匯交易及報表               145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十)有關承做外幣保證金交易釋義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6.10.20.  中央銀行外匯局       (86)  台央外柒字第       0402549  號函


                     主   旨:檢送       本行及    財  政  部  證券  暨  期  貨管  理  委  員會  對外幣保證金交易相            關問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題  之  見解  如附件    ,  請   卓  參  ,  並  惠  請轉知  貴屬     有  關單  位  參  考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說   明:    一、   查  本  局  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           (  八五   )  台央外    柒字  第二五一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號函(附件       一  )  略  以外幣保證金交易為外匯業務之一                    種;   仲  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  類  業務者,亦      屬  外匯業務之一        種  仲  介  ,  均  為中央銀行法第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五  條  第八   款  與  管  理外匯  條例   第五   條  第八   款  所  稱  之「  其他  有  關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匯業務     事  項」,    依  銀行法第四       條  但  書  規定,各    該  業務  均須   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行  許  可始得經營       ;  違  者  視  情形  可分  別  依  銀行法第一      百  三十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條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等規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迄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除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匯  、公  司  法第十五   條  條  第三項、商業  處  罰  之。  登記  法第三十三 外匯指定銀行外,本  條  及  管  理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條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未   曾許   可  其他  公  司  、行   號  或  個人  經營或    仲  介  外幣保證金交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期  易。  貨   交易法自本    (  八十六    )  年六月一日起施行。             依財   政  部  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券  暨  期  貨管  理  委  員會   八十六年十月六日              (  八六   )  台  財  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種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除依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易法規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證金交易之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期  五  )  第五六五六   槓桿  ○號函(附件        二  )  略  以外幣保證金交易為  法第三  條  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項規定      豁  免  者外,   任何   公  司  、行  號  或  個人  未經   該會   核准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營或   仲  介  外幣保證金交易,及以              接受   委  託  書並  收取佣金或       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續費   等方式    代他人     操  作  ,與外匯指定銀行進行外幣保證金交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易之行為,分         別違   反期   貨  交易法第五十六         條  第一項、八十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條  第一項之規定,應           依  同法第一      百  一十二   條  第三、四、五         款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規定   處  罰 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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