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9 -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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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即期及遠期等外匯交易及報表 145
(二十)有關承做外幣保證金交易釋義
86.10.20. 中央銀行外匯局 (86) 台央外柒字第 0402549 號函
主 旨:檢送 本行及 財 政 部 證券 暨 期 貨管 理 委 員會 對外幣保證金交易相 關問
題 之 見解 如附件 , 請 卓 參 , 並 惠 請轉知 貴屬 有 關單 位 參 考 。
說 明: 一、 查 本 局 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( 八五 ) 台央外 柒字 第二五一九
號函(附件 一 ) 略 以外幣保證金交易為外匯業務之一 種; 仲 介
此 類 業務者,亦 屬 外匯業務之一 種 仲 介 , 均 為中央銀行法第三
十五 條 第八 款 與 管 理外匯 條例 第五 條 第八 款 所 稱 之「 其他 有 關
外匯業務 事 項」, 依 銀行法第四 條 但 書 規定,各 該 業務 均須 經
本行 許 可始得經營 ; 違 者 視 情形 可分 別 依 銀行法第一 百 三十二
條
等規定
迄今
除
匯 、公 司 法第十五 條 條 第三項、商業 處 罰 之。 登記 法第三十三 外匯指定銀行外,本 條 及 管 理外
第二十二
條例
行未 曾許 可 其他 公 司 、行 號 或 個人 經營或 仲 介 外幣保證金交
二、期 易。 貨 交易法自本 ( 八十六 ) 年六月一日起施行。 依財 政 部 證
券 暨 期 貨管 理 委 員會 八十六年十月六日 ( 八六 ) 台 財 證
(
種
,
除依該
交易法規定
保證金交易之一
期 五 ) 第五六五六 槓桿 ○號函(附件 二 ) 略 以外幣保證金交易為 法第三 條 第
貨
二項規定 豁 免 者外, 任何 公 司 、行 號 或 個人 未經 該會 核准經
營或 仲 介 外幣保證金交易,及以 接受 委 託 書並 收取佣金或 手
續費 等方式 代他人 操 作 ,與外匯指定銀行進行外幣保證金交
易之行為,分 別違 反期 貨 交易法第五十六 條 第一項、八十二
條 第一項之規定,應 依 同法第一 百 一十二 條 第三、四、五 款
規定 處 罰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