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5 -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
P. 165

第二章 即期及遠期等外匯交易及報表               141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說   明:    一、   復   貴會   九十二年五月五日中信顧                字  第  ○  九二  ○○○    一八三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號函  及五月三十日中信顧             字  第  ○  九二  ○○○    三一五八      號函  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國     內  證券投資信託        事  業在國    內  募集  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  按  不  低  於匯出金額     百  分之五十之       比  例  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  CCS  )  交易,惟同一基金同一日               內  累  計匯出   款  在二   千  萬美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元  (含)    以下時,得       免  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時                     預售   之遠期外匯,應以收             回  對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資   款(含    本金及利得        )  辦理交    割;   倘  收  回  對外投資    款  與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期外匯交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限一    次  。  日期不一致時,得辦理              展  期或  提  前交   割  ,  且展  期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   請  於每   次  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時,於「證券投資信託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投資國外證券資金變動表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額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加註   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、本  一六三七八 局  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 號函  ,自即日起  停止適  八九  用。  台央外  伍  字  第  ○  四  ○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)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(十六)金融機構代客操作外幣保證金業務應經財政部許可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0.4.9  財政部金融局台融局          (  五  )  第  90733314  號函


                     主   旨:    承  詢  金融機   構  於  其  營業  處  所經營   代  客  操  作  外幣保證金業務        問題   一  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  復如說明     ,  請   查照  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說   明:    一、   復   貴會   九十年二月一日          (  九  ○)  台  財  證七第一     ○  二一四九     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函 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   依據   銀行法第三       條  規定,銀行得經營買賣外國                 貨  幣或經中央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  管  機  關  核准辦理之有       關  業務,    準  此,銀行於      其  營業   處  所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營  代  客  操  作  外幣保證金業務,應           先  經本  部許   可,惟目前       尚  無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   向  本  部申請   辦理   該  項業務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銀行未經本          部許   可即經營      代  客  操  作  外幣保證金業務,核           屬  違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反銀行法第二十二            條  「銀行不得經營未經中央主                 管  機  關  核定
   160   161   162   163   164   165   166   167   168   169   17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