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3 -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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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即期及遠期等外匯交易及報表 139
(十三)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
資信託基金辦理匯率選擇權交易等應注意事項
92.8.28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伍字第 0920046636 號函
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
主 旨:貴會 囑 就 中 華 民國證券投資信託 暨 顧 問 商業同業公 會 建議開放證券
投資信託 事 業在國 內 募集 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
以新台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 權 做為匯率避險 工 具 表 示意 見 乙案 , 復
如說明 , 請 查照 。
說 明: 一、 復 貴會 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台 財 證四 字 第 ○ 九二 ○ 一二六七
一八 號函 。
證券投資信託
二、國
伍
請依 內 本 局 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台央外 事 業在國 內 募集 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, 字 第 ○ 九二 ○○ 三六
二七一 號函 ,應 按 不 低 於匯出金額 百 分之五十之 比 例 辦理換
匯或換匯換利
(含)
款 在二 千 萬美元 ( CCS ) 交易,惟同一基金同一日 免 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 內 累 計匯出
以下時,得
易之規定辦理。
三、
除
前項應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之
業者為外匯避險需 求 ,得辦理新台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 情形 外,證券投資信託 權 交
易,惟應 注意:
( 一 )符合財 務 會 計 準則 第二十七 號 公報所 訂 之 非 交易目的
之規定,及 財 務 會 計 準則 委 員會 所 訂 之相 關 避險 條件 。
( 二 ) 僅得辦理 陽春型 ( Plain Vanilla ) 新台幣匯率選擇
權 , 且其名 目本金不得超過 該 信託基金投資國外有價
證券之本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