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7 -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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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即期及遠期等外匯交易及報表 143
兌 業務」等 問題 , 爰彙 整本行對 該 等 問題 之 見解 如說明 , 請 卓 參
, 並 惠 請轉知 貴屬 有 關單 位 參 考 。
說 明: 一、 依 銀行法第四 條 但 書 , 管 理外匯 條例 第五 條 第二 款 及第八 款 及
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 條 第二 款 及第八 款 之規定,外匯業務為 特
許 業務,限由經本行核准之外匯指定銀行辦理。
二、主 旨 所 述 涉及外匯業務之「外幣保證金交易」等分 別 說明如
次:
( 一 ) 外幣保證金交易, 係 指一方於客 戶 與 其簽約並 繳 付外
幣保證金
名義
戶
範圍 內 以自 後 ,得 之 隨 時應客 為客 戶 之 請求 ,於保證金之 數 倍
之計算,在外匯市場
己
從事
不同幣 別 間之即期或遠期買賣交易。此項交易不 須 實
際交
算買賣差價。
僅 結 割 ,一 般 都 在當日或 到 期前以反方 向 交易 軋 平 而
( 二 ) 外幣保證金交易因 係 以外幣為 標 的,故為外匯業務之
一
種
但
外匯業務之經營」及
條
書
為銀行法第四 ; 其 仲 介 此 類 業務者,亦 所 稱 「有 屬 外匯業務之 仲 介 , 均
關
管 理外匯 條例 第五 條 第八 款 暨 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 條
第八 款 所 稱 之「 其他 有 關 外匯業務 事 項」。各 該 業務
均須 經本行之 許 可,始得經營。
( 三 ) 所 謂 非 法買賣外匯 係 指在國 內非 以指定銀行或外幣收
兌處 為對 象 所為買賣外匯之行為。
( 四 ) 所 謂 辦理國外匯 兌 業務, 係 指經營 接受 匯 款人 委 託將
款 項自國 內 甲 地匯 往 國 內乙 地或國 內( 外 ) 匯 往 國外
(內)受款人 之業務。
( 五 )除 經本行指定為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,於開辦外幣保
證金交易業務前 向 本行報 備 者外, 其他 銀行或公 司 、
行 號 未經本行 許 可,而有 代 客 操 作 、 提 供 電 傳 資 訊設
備 供客 戶從事 外幣保證金交易或 引 介 國 人 至國外金融
機
違
法經營外匯業務之行為,
屬 構 ,使 其 在國外金融機 構從事 除 外幣保證金交易, 依 銀行法第一 均
銀行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