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7 -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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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即期及遠期等外匯交易及報表               143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兌  業務」等     問題   ,  爰彙  整本行對      該  等  問題  之  見解  如說明    ,  請    卓  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  並  惠  請轉知   貴屬     有  關單  位  參  考 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說   明:    一、   依  銀行法第四      條  但  書  ,  管  理外匯  條例   第五   條  第二  款  及第八    款  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             條  第二  款  及第八    款  之規定,外匯業務為            特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許  業務,限由經本行核准之外匯指定銀行辦理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主     旨  所  述  涉及外匯業務之「外幣保證金交易」等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別  說明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次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  一  )  外幣保證金交易,          係  指一方於客       戶  與  其簽約並     繳  付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幣保證金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名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範圍   內  以自  後  ,得 之  隨  時應客 為客  戶  之  請求  ,於保證金之    數  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計算,在外匯市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從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同幣     別  間之即期或遠期買賣交易。此項交易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須  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際交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算買賣差價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僅  結  割  ,一  般  都  在當日或     到  期前以反方      向  交易   軋  平  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  二  )  外幣保證金交易因          係  以外幣為      標  的,故為外匯業務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種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匯業務之經營」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銀行法第四  ;  其  仲  介  此  類  業務者,亦 所  稱  「有  屬  外匯業務之  仲  介  ,  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管  理外匯    條例   第五   條  第八   款  暨  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            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   款  所  稱  之「  其他   有  關  外匯業務    事  項」。各      該  業務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均須   經本行之      許  可,始得經營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  三  )  所  謂  非  法買賣外匯    係  指在國    內非   以指定銀行或外幣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兌處   為對   象  所為買賣外匯之行為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  四  )  所  謂  辦理國外匯     兌  業務,    係  指經營   接受   匯  款人   委  託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款  項自國    內  甲  地匯  往  國  內乙  地或國    內(   外  )  匯  往  國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內)受款人         之業務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  五  )除  經本行指定為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,於開辦外幣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金交易業務前           向  本行報    備  者外,   其他   銀行或公      司  、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  號  未經本行     許  可,而有      代  客  操  作  、  提  供  電  傳  資  訊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備  供客   戶從事    外幣保證金交易或            引  介  國  人  至國外金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經營外匯業務之行為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屬  構  ,使  其  在國外金融機         構從事  除  外幣保證金交易,  依  銀行法第一  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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