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52 -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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並揭開了以剝奪犯罪收益、降低犯罪誘因之序幕。洗錢犯




                 1988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聯合國反毒公約可謂洗錢行為罪刑化之濫觴,

            罪係當前全世界各國所共同面臨的問題,尤其是洗錢所獲

            致之高利潤,罪犯自然趨之若鶩,使得洗錢經常成為一種
            跨國之犯罪類型,而罪犯必然由防制洗錢最弱的一環下
            手。臺灣雖不見得是所謂「洗錢天堂」,但卻被認定為主

            要洗錢國家之一。由於金融中心經常也是洗錢中心,利用
            合法商業活動掩護非法洗錢活動,已屬司空見慣之事。臺
            灣的經濟自由化與國際化,吸引了許多國家的金流,也吸
            引了不同國家與地區的罪犯,洗錢於是成為其中最具代表
            性的犯罪類型之一。為了增加罪犯洗錢成本,也為了讓犯



            制洗錢對於維持臺灣良好的治安必有助益;其固然為司法
             檢警調
            (
                     )
            而存在的,金融機構不僅不應以保密為由,而拒絕與執法
            機關之合作;若能在不增加太多負擔的前提下,應善盡社
            會連帶責任,為他人也為自己防堵罪犯利用金融機構洗
            錢,莫使非法資金大量流向臺灣並成為國際反洗錢之漏
            洞,方能創造出臺灣更完美的生活環境。相信臺灣人民都

            希望我國具有國際競爭力,各行各業皆期望能蓬勃發展,
            但當前日趨惡化之洗錢犯罪,已是臺灣揮之不去的陰影,
            對金融機構更是產生諸多直接或間接之不利影響;臺灣面

            臨此種洗錢挑戰,如何提出有



         442   罪者無所得,更為了斷絕罪犯賴以存續之生命線,積極防 人員責無旁貸之事,但任何個人是不能脫離群體     效  對  策將  其  危害  降  至  最低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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