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76 -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
P. 176
三、妨害國家司法秩序與犯罪偵查 行 業等 、 販賣軍火 龐 大的 、經營地下錢 利益, 該 所得亦可 依我 莊 、 圍標工 法 第三 程、 十 從
販賣毒品
刑
八
財產
均有
事色情
國
規定,犯罪所得
應
刑案
作
為
收,且
條
證
沒
之
予
有關機關
據
,
罪犯以洗錢手法
逃避
即妨
故
作
工作
和國家司法
追訴
機關的
偵
查
即
為
排除
不法行為對
司法的阻
行為,其目的之一
刑事
擾
12 尤 權 的運 追 查, 。而處罰洗錢的 匿 害了 查機關 刑事 ,
龐
其是各種
大犯罪收
涉
。
務
及
是為了保護國家的司法任
益的犯罪類型,
要
洗
透過清
錢掩飾隱
黑
其不法行
往往需
漂白完
成後,對
;此種行為
徑
偵
加
以處罰,當
若
不
顯有重大
稱
不利影響,或可
13 妨 礙,其所造成國家司法秩序與犯罪 之為 妨 害司法公 正 之侵犯國家法益犯 偵 查之重大
罪。
12
有學者認為洗錢條款主要保護的法益,即為「本國的司法任
務」。詳見林東茂,《一個知識 論上的刑法學思考》,臺北:五
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,民國 89.3. ,初版二刷,第 88 頁。德國、瑞
士對洗錢罪所侵害之法益,亦持 類似看法。參見林東茂,〈德國
的組織犯罪及其法律上的對抗措施〉,刑事法雜誌,第 37 卷第 3
期,民國 82.6. ,第 28 、 56 、 57 頁。但亦有認為司法的任務是審
判,而非對犯罪之追訴或處罰,且司法 權 之行 使具 有 被 動 性 , 故
洗錢行為不會 妨礙 司法任務。 詳見李 傑清 ,《 剝奪 組織犯罪所 得
之研究-臺 灣 及 日 本組織犯罪現 象 與對 策 之比較》,臺北:元 照
91
出版有限公司,民國
採取
種 看法可能是對司法任務, 90.10. ,初版一刷,第 較為 狹義 之 解釋 頁。個人以為, 此
。
13
另 也 有認為前犯罪行為所 得 再 投 資 後 , 將 侵害生 命 、自 由 、 財產
等 法益, 因此 洗錢罪所保護者為 避免 所有 重 大、 特 定犯罪之 發 生
及其 他未 來有 被 侵害之 虞 的一 般 法益。參見李 傑清 ,《從比較法
166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