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2 -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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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節 洗錢行為罪刑化之緣起
由於國際 社 會 了 解 到毒品犯罪 和 與之有關的 組織 犯罪
活 動 結 合 在 一 起 , 危 及合法的經濟, 威脅 到各國的 穩 定 、
安全 和 主 權 ,並警覺到毒品犯罪 可獲得 巨額 利 潤和財 富 ,
從 而使 跨國犯罪 集團 能 夠滲 透、污 染和腐蝕 各 級 政府機
構、合法的 商 業 和 金融業,以及 社 會各 階 層 。因此 決 心 剝
奪 從事毒品犯罪者 在 其犯罪 活 動中 得 到的 收 益 ,進 而 消 除
麻醉藥
濫
其從事毒品犯罪的主要
,以及從毒品犯罪
和精神藥物問題 的 根源 誘 因,同 時 希望消 除 獲得 用 的 巨額 品
利
潤 。因此於 1988 年 12 月 19 日 , 在聯 合國第 六次 全體 會 議
中, 通 過 了 「 聯 合國 禁止非 法 販 運 麻醉藥 品 和精神藥物 公
約 」 (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Illicit Traffic in
Narcotic Drugs and Psychotropic Substances, 1988 以 下簡稱
聯 合國 反 毒 公 約 ,因 該公 約 在維也 納簽署 ,亦有 稱 之為 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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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 納 公 約 ) 。 該公 約 確 立 了 洗錢行為罪 刑 化的 原則【 Art.3
(1) (b) 】 , 即 明知 財產 來自 毒品犯罪, 卻 為 了隱藏 、 掩飾 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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詳見附錄一,該公約前言部分。有關該公約全文,見 W. C.
Gilmore, (ed.), International Efforts to Combat Money Laundering ,
Cambridge: Grotius Publications Limited, 1992, pp.75-97 ,又依據聯
合國於 1986 至 1990 年間所進行的調查報告資料顯示,已將洗錢
列為最主要的跨國性犯罪 (transnational crime) 。 See Freda Adler,
Gerhard O. W. Mueller, William S. Laufer, McGraw-Hill Companies, Inc., 1998, 3rd, p.354. Criminology: The Shorter
Version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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