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2 -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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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節  洗錢行為罪刑化之緣起



                 由於國際      社  會  了  解  到毒品犯罪     和  與之有關的       組織   犯罪
            活  動  結  合  在  一  起  ,  危  及合法的經濟,      威脅   到各國的     穩  定  、
            安全   和  主  權  ,並警覺到毒品犯罪            可獲得    巨額   利  潤和財    富  ,

            從  而使   跨國犯罪      集團   能  夠滲   透、污     染和腐蝕      各  級  政府機
            構、合法的        商  業  和  金融業,以及       社  會各  階  層  。因此   決  心  剝
            奪  從事毒品犯罪者          在  其犯罪    活  動中  得  到的   收  益  ,進  而  消  除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麻醉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濫
            其從事毒品犯罪的主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以及從毒品犯罪
            和精神藥物問題           的  根源  誘  因,同    時  希望消    除 獲得  用 的  巨額  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利
            潤  。因此於      1988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,  在聯  合國第  六次  全體   會  議
            中,   通  過  了  「  聯  合國  禁止非   法  販  運  麻醉藥   品  和精神藥物      公
            約  」  (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Illicit Traffic in
            Narcotic Drugs and Psychotropic Substances, 1988    以  下簡稱
            聯  合國   反  毒  公  約  ,因  該公  約  在維也   納簽署     ,亦有    稱  之為  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1
            也  納  公  約  )  。  該公  約  確  立  了  洗錢行為罪   刑  化的  原則【     Art.3
            (1) (b)  】  ,  即  明知  財產  來自  毒品犯罪,     卻  為  了隱藏   、  掩飾  該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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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詳見附錄一,該公約前言部分。有關該公約全文,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W. C.
              Gilmore, (ed.),   International Efforts to Combat Money Laundering  ,
              Cambridge: Grotius Publications Limited, 1992, pp.75-97  ,又依據聯
              合國於    1986  至  1990  年間所進行的調查報告資料顯示,已將洗錢
              列為最主要的跨國性犯罪             (transnational crime)  。  See Freda Adler,
              Gerhard O. W. Mueller, William S. Laufer,   McGraw-Hill Companies, Inc., 1998, 3rd, p.354.   Criminology: The Shorte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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