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7 -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-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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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信用狀統一慣例與信用狀作業



            【分析與結論】

                 UCP500  第   4  條已明確規定:在信用狀作業上,有關各方

            所處理者為單據,而非與該等單據可能有關之貨物、勞務及
            或其他履約行為;因此信用狀                 雖 規定以申請人為受貨人,銀行                /

            與貨物或其交付無關,銀行之責任在於                      審查  單據是否與信用狀
            之規定符合;貨物已交付申請人之                   事  實與銀行無關,而是           屬  於

            申請人與受益人間應            解  決之  爭議事   件。   “The fact that the goods
            may have already been delivered to   the applicant is of no concern
            to the banks; this is a matter fo  r the applicant and beneficiary to

            resolve in the event of dispute. ”
                 開狀銀行於      審查   單據後發     現  瑕疵,並依據        UCP500   第  14

            條  d  項  i  款之規定,為拒付之通          知  ,則開狀銀行已完全符合信
            用狀統一慣例之要求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決此案,此
            人要求以一       極低  之 折價解  至  於本案例要求申請人接受瑕疵及申請  皆 與開狀銀行無關,因為
            開狀銀行僅為        雙  方協商之    管道   ,且無權要求全         部  款項  皆  須付  清
            抑  或  退還  貨物。

                 從  所提供之    資料   ,開狀銀行之作為是正確的,                解  決交貨   問
            題  應 屬  買賣  雙  方之責任;惟此案         突顯   信用狀規定以申請人為受
            貨人,而     當  單據有瑕疵時,        潛  在之  問題   。  “From the information

            provided, the issuing bank has ac  ted correctly and the resolution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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