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7 -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-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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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信用狀統一慣例與信用狀作業
【分析與結論】
UCP500 第 4 條已明確規定:在信用狀作業上,有關各方
所處理者為單據,而非與該等單據可能有關之貨物、勞務及
或其他履約行為;因此信用狀 雖 規定以申請人為受貨人,銀行 /
與貨物或其交付無關,銀行之責任在於 審查 單據是否與信用狀
之規定符合;貨物已交付申請人之 事 實與銀行無關,而是 屬 於
申請人與受益人間應 解 決之 爭議事 件。 “The fact that the goods
may have already been delivered to the applicant is of no concern
to the banks; this is a matter fo r the applicant and beneficiary to
resolve in the event of dispute. ”
開狀銀行於 審查 單據後發 現 瑕疵,並依據 UCP500 第 14
條 d 項 i 款之規定,為拒付之通 知 ,則開狀銀行已完全符合信
用狀統一慣例之要求;
決此案,此
人要求以一 極低 之 折價解 至 於本案例要求申請人接受瑕疵及申請 皆 與開狀銀行無關,因為
開狀銀行僅為 雙 方協商之 管道 ,且無權要求全 部 款項 皆 須付 清
抑 或 退還 貨物。
從 所提供之 資料 ,開狀銀行之作為是正確的, 解 決交貨 問
題 應 屬 買賣 雙 方之責任;惟此案 突顯 信用狀規定以申請人為受
貨人,而 當 單據有瑕疵時, 潛 在之 問題 。 “From the information
provided, the issuing bank has ac ted correctly and the resolutio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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