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2 -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-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
P. 72
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
係及所產生之債權債務分述如下:
(一)開狀銀行在運送契約中所扮演之角色
如前所述,在信用狀作業上,有關各方所處理者為單據,
而非與該等單據可能有關之貨物、勞務及
因此,理論上開狀銀行在處理信用狀之付款時,應與貨物之交 / 或其他履約行為,
運無關,惟實務上,開狀銀行在開發信用狀時,為掌控貨物之
所有權,以確保其債權,通常會規定運送單據之受貨人
(Consignee) 為開狀銀行,且在貨物運抵進口國時,接受開狀
申請人 ( 進口商 ) 之申請,為其辦理擔保提貨或副提單背書,
或於海運提單正本寄抵開狀銀行時,開狀銀行將提單所代表之
物權背書轉讓予開狀申請人,供其向船公司換發小提單
(Delivery Order) 領貨,倘開狀銀行以其名義,提供擔保提
貨、副提單背書或背書轉讓物權,讓開狀申請人取得貨物,則
不論單據是否有瑕疵,開狀銀行應負對受益人付款之責任。
(二)受益人在信用狀中對運送單據之安排
在信用狀交易中,受益人倘為掌控貨物,以確保其權益,
應 考量 下述 做 法:
1. 對開狀銀行提示全 套 海運提單 ( 空 運無法以此 種 方 式
確保物權 ) 。
62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