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2 -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-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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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




            係及所產生之債權債務分述如下:

            (一)開狀銀行在運送契約中所扮演之角色


                 如前所述,在信用狀作業上,有關各方所處理者為單據,

            而非與該等單據可能有關之貨物、勞務及
            因此,理論上開狀銀行在處理信用狀之付款時,應與貨物之交               /  或其他履約行為,
            運無關,惟實務上,開狀銀行在開發信用狀時,為掌控貨物之

            所有權,以確保其債權,通常會規定運送單據之受貨人
            (Consignee)   為開狀銀行,且在貨物運抵進口國時,接受開狀

            申請人     (  進口商  )   之申請,為其辦理擔保提貨或副提單背書,
            或於海運提單正本寄抵開狀銀行時,開狀銀行將提單所代表之
            物權背書轉讓予開狀申請人,供其向船公司換發小提單

            (Delivery Order)   領貨,倘開狀銀行以其名義,提供擔保提
            貨、副提單背書或背書轉讓物權,讓開狀申請人取得貨物,則

            不論單據是否有瑕疵,開狀銀行應負對受益人付款之責任。

            (二)受益人在信用狀中對運送單據之安排


                 在信用狀交易中,受益人倘為掌控貨物,以確保其權益,
            應  考量  下述   做  法:

                 1.   對開狀銀行提示全         套  海運提單      (  空  運無法以此    種  方  式

                    確保物權     )  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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