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3 -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-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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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信用狀統一慣例與信用狀作業
2. 運送單據之受貨人作成 「憑 開狀銀行之 指 示 」 (to the
order of the issuing bank) ,或作成 to issuing bank ( 於 空
運時 ) , 俾使 開狀銀行 涉入 信用狀項下貨物之提領。
如此,倘 遇 開狀銀行拒付時,則受益人可 憑藉退回 之提
單, 退 運貨物及 / 或轉 售 貨物予第三者;倘開狀銀行如前所
述,
請人取得貨物,則受益人可 藉 提供擔保提貨、副提單背書或背書轉讓物權,讓開狀申 藉 信用狀 管道 , 從 開狀銀行取得貨
款;此相 較 依據買賣契約要求買方支付貨款,其成本 較低 且 效
,尤其買方在國 外 時。
率較高
四、信用狀開狀銀行破產時之處理
理論上,此須視所開發之信用狀 究 為 「唯 一付款 」
(Absolute Payment ,即 唯 一之付款 管道 ) , 抑 或 「 附條件之付
款 」 (Conditional Payment) ,倘信用狀 屬 一交易之 唯 一付款 管
道 ,則不論任 何 理由,在無法依據信用狀 獲 付款時,賣方係不
得向買方求償;倘信用狀
般
買賣契約,向買方求償;一 屬 附條件之付款時,賣方則有權依據 言 , 除 非賣方在買賣契約上明
而
示,信用狀 屬 交易之 唯 一付款,否則信用狀應 屬 附條件之付
款。
而實務上,無論信用狀是否 屬 交易之 唯 一付款, 抑 或附條
件之付款,買方在開狀銀行未能付款或拒絕付款時,其付款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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