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4 -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-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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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
義務是無法 免除 的, 縱 開狀申請人已將信用狀款項支付 給 開狀
銀行,但開狀銀行在付款前發生 破 產情 事 ,則開狀申請人是否
須負責 ? 依據 E.D. & F. Man Ltd v Nigerian Sweets &
Confectionery Co. Ltd [1976] (England) 乙案之判決,有關買方
對賣方之付款義務為:
兌
後
為主要之義務,其在開狀銀行 被告 ( 即買方 付 匯票 ) 對賣方之義務 終止 ( 即已 ( 解除 即付款 付款 )
義務 ) ,而倘開狀銀行 破 產時,其義務 仍然 有 效 ( 註 四 ) 。
五、單據與貨物 勞務 履約行為
/ /
(一)單據與貨物 / 勞務 / 履約行為
依據 UCP500 第 4 條之規定,在信用狀作業上,有關各方
所處理者為單據,而非與該等單據可能有關之貨物、勞務及 /
或其他履約行為。因此,在信用狀作業時,銀行與貨物、勞務
及 / 或其他履約行為是無關的;惟如前所述,在信用狀作業
時,運送單據之受貨人通常作成開狀銀行,致開狀銀行須對申
請人 ( 進口商 ) 提供擔保提貨、副提單背書或背書轉讓物權,
而此等作業對有關各方權益之影響,亦 屬 一 重 要之 議題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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