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1 -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-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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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信用狀統一慣例與信用狀作業
開發,即與其開發之基礎-買賣契約分離,本身自成一完全獨
立之信用狀交易,此即前述第一章第三節信用狀交易特性之一
-獨立性,而在其作業過程中,開狀銀行付款與否之依據,為
單據表面是否符合信用狀及信用狀統一慣例之規定,單據間彼
此是否牴觸,因此,信用狀係一附條件之付款工具,倘單據有
瑕疵時,開狀銀行有權拒絕單據,且不予付款,但開狀銀行在
信用狀交易中因單據瑕疵之不付款,並不影響買方依據買賣契
約應付款之責任,尤其在買方已取得貨物之情況下,賣方絕對
有權要求買方付款,買方最多有權主張,在信用狀作業下,賣
方因提示不符合規定之單據,須賠償買方因此發生之損失,此
係在 Samsung America, Inc. v Yu goslav-Korean Consulting &
Trading Co., Inc.[1998]6
法庭之判決。 70 N.Y.S. 2d 466 (USA)”( 註二 ) 乙案中
三、信用狀與運送契約
在國際貿易上貨物之交運須經由運送人提供之運送之服
務,而規範貨物運送作業者為運送契約,而實務上,在託運人
( 通常為信用狀受益人,即出口商 ) 託運貨物後,運送人簽發之
運送單據即具運送契約之性質,但運送契約是否拘束開狀銀
行,進而影響開狀銀行之付款與否,則視信用狀之記載而定
( 註三 ) ,而運送契約與開狀銀行、開狀申請人及受益人間之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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