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36 -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-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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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
信用狀轉讓
第一節
一、前言
所謂可轉讓信用狀 (A Transferable Credit) ,係信用狀指受
益人 ( 第一受益人 ) 得請求經授權為付款、承擔延期付款義
務、承兌或讓購之銀行 ( 轉讓銀行 ) ,或在自由讓購信用狀之情
形經信用狀特別授權為轉讓銀行之銀行,使該信用狀之全部或
部分能由一個或一個以上之其他受益人 ( 第二受益人 ) 使用之
信用狀。 ( 即將信用狀之權利與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給第二受益
人。 )
二、信用狀轉讓之辦理
依據 UCP500 第 文件對此之補充意見,整理說明如下: 條之規定及國際商會之 “Transferabl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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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redit and the UCP500”
(一)何謂可轉讓信用狀
可轉讓信用狀係指受益人 ( 第一受益人 ) 得請求轉讓銀行
(Transferring Bank) ,使該信用狀之全部或部分能由一個或一個
以上之其他受益人第二受益人)使用之信用狀。依據 UCP5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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