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00 -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-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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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




            (三)相關案例研討

                 信用狀使用方式規定,由指定銀行即期付款、承兌或讓

                 購時,其匯票之付款人為該指定銀行抑或開狀銀行?


            【問題摘述】

                 一信用狀規定信用狀           使  用方  式  為:由   指  定銀行    (  但未  加  保

            兌  )   即  期  付款或  承兌  ,  另  要求提示以開狀銀行為付款人之                 匯
            票  ; 德  國與  意  大  利 之銀行業,則主張         使 用方  式  為由  指  定銀行即
            期  付款或   承兌   之信用狀,其        匯票  之付款人應為        指  定銀行,而不

            是開狀銀行;但開狀銀行則主張,其                      匯票   未以申請人為付款
            人,因此未違反          UCP500  第  9  條   (a)   項之規定   (  註:即  額外  單

            據  )  ,且未要求  恐指  定銀行不接受。  指  定銀行  加  保  兌  ,如規定  匯票  之付款人為  指  定

            銀行,

            【分析與結論】

                 信用狀如規定其         使  用方  式  為,由開狀銀行或         指  定銀行付款

            或  承兌  ,則   匯票  之付款人應為        承 擔付款或     承兌   之一方;倘信用
            狀規定須以開狀銀行為付款人,則其                     使 用方  式  應為由    指  定銀行
            辦理讓    購  “The issuance of a documentary credit that is available

            with either the issuing bank or   nominated bank by payment or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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