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00 -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-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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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
(三)相關案例研討
信用狀使用方式規定,由指定銀行即期付款、承兌或讓
購時,其匯票之付款人為該指定銀行抑或開狀銀行?
【問題摘述】
一信用狀規定信用狀 使 用方 式 為:由 指 定銀行 ( 但未 加 保
兌 ) 即 期 付款或 承兌 , 另 要求提示以開狀銀行為付款人之 匯
票 ; 德 國與 意 大 利 之銀行業,則主張 使 用方 式 為由 指 定銀行即
期 付款或 承兌 之信用狀,其 匯票 之付款人應為 指 定銀行,而不
是開狀銀行;但開狀銀行則主張,其 匯票 未以申請人為付款
人,因此未違反 UCP500 第 9 條 (a) 項之規定 ( 註:即 額外 單
據 ) ,且未要求 恐指 定銀行不接受。 指 定銀行 加 保 兌 ,如規定 匯票 之付款人為 指 定
銀行,
【分析與結論】
信用狀如規定其 使 用方 式 為,由開狀銀行或 指 定銀行付款
或 承兌 ,則 匯票 之付款人應為 承 擔付款或 承兌 之一方;倘信用
狀規定須以開狀銀行為付款人,則其 使 用方 式 應為由 指 定銀行
辦理讓 購 “The issuance of a documentary credit that is available
with either the issuing bank or nominated bank by payment o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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