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39 -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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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錄三 大陸對外匯管理之主要法規 329
圍 之 內 ) 。
境外 被 擔 保 人不 得 將 擔 保 人 為 其 債 務 擔 保項 下 的
資金調入境 內 使用 。
第四 十 七條 : 以 下擔 保 適 用 本 細 則 :
對外 反擔 保 。
擔 保 人 為 境外機構向境 內債權 人 提供 的 擔 保 。
擔 保 人 為 境外機構向開 辦 離 岸銀行業務的境 內
金融機構融資所 提供 的 擔 保 。
經國 家 外 匯管理 局 批 准 經營 離 岸銀行業務的境
內 中資金融機構作 為擔 保 人 提供 的 離 岸 項 下 對
外 擔 保 。
第四 十 八條 :按 照 本 細 則 規 定 應 當由 外 匯 局 審 批 的對外 擔 保 ,
如 擔 保 人未經 批 准 擅 自出具 對外 擔 保 ,其對外 出
具 的 擔 保 合同無 效 。
第四 十 九條 :按 照 本 細 則 規 定 應 當由 外 匯 局 審 批 的對外 抵 押 和
對外質 押 , 若 抵 押 人或者 出 質人未到外 匯 局 辦 理
對外 抵 押 或者對外質 押 批 准 手 續 而 辦 理了 抵 押 物
或者質 物 登 記 手 續 的, 抵 押 權 人或者質 權 人在主
債 務期 滿 時 拍 賣 或者變 賣抵 押 物 或者質 物 所 得 的
人 民 幣不 得 兌 換 外 匯 彙 出 境外。
第 五 十 條 : 擔 保 人未經 批 准 擅 自出具 對外 擔 保 的, 由 外 匯 局
給予 警 告 、通 報 批 評 、 暫 停 或者 撤 銷 擔 保 人對外
擔 保 業務的 處 罰 ;並 處 以 10 萬 元 以 上 50 萬 元 以 下
的 罰 款 。 擔 保 人 出具 對外 擔 保 後未 辦 理擔 保 登 記
的, 由 外 匯 局 根 據 情 節 給予 警 告 、通 報 批 評 、 暫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