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39 -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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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錄三 大陸對外匯管理之主要法規               329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圍  之  內  )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境外  被  擔  保  人不  得  將  擔  保 人  為  其  債  務  擔  保項  下  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金調入境      內  使用  。

            第四   十  七條  : 以  下擔  保  適  用  本 細  則  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  對外  反擔  保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  擔  保  人  為  境外機構向境    內債權   人  提供  的  擔  保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  擔  保  人  為  境外機構向開    辦  離  岸銀行業務的境       內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融機構融資所         提供  的  擔  保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  經國  家  外  匯管理  局  批  准  經營  離  岸銀行業務的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內  中資金融機構作        為擔   保  人  提供  的  離  岸  項  下  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  擔  保  。
            第四   十  八條  :按  照 本  細  則 規  定  應 當由  外 匯  局  審  批  的對外  擔  保 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  擔  保 人未經   批  准  擅  自出具  對外  擔  保  ,其對外   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具  的  擔  保 合同無  效  。

            第四   十  九條  :按  照 本  細  則 規  定  應 當由  外 匯  局  審  批  的對外  抵  押  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對外質    押  ,  若  抵  押  人或者  出  質人未到外    匯  局  辦  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對外  抵  押  或者對外質     押  批 准  手  續  而  辦  理了  抵  押  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者質    物  登  記  手  續  的,  抵 押  權  人或者質  權  人在主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債  務期  滿  時  拍  賣  或者變  賣抵  押  物  或者質  物  所  得  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  民  幣不  得  兌  換 外  匯  彙  出 境外。
            第     五  十    條 :  擔  保 人未經  批  准  擅  自出具  對外  擔  保  的,  由  外  匯  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給予  警  告  、通  報  批  評  、  暫 停  或者  撤  銷  擔  保  人對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擔  保  業務的  處  罰  ;並  處  以 10  萬  元  以  上  50  萬  元  以  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  罰  款 。  擔  保  人  出具  對外  擔  保  後未  辦  理擔  保  登  記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,  由  外  匯  局  根  據  情  節  給予  警  告  、通  報  批  評  、  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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