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44 -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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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4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
關於開放金融租租賃業務
加入時,經審批即允許外資金融租賃公司按照與中資
金融租賃公司相同的條件,提供金融租賃服務。
二、證券業對外開放的承諾
根据 WTO 有開協議,大陸證券業的開放包括以下四項內
容:
外國證券機構可以不通過中方仲介,直接從事 B 股交
易。
外國證券機構駐代表處,可以成為大陸所有證券交易所的
特別會員。
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的基金管理公司,從事國內證券投資基
金管理業務,外資比例在加入時不超過 33% ,加入後 3 年
內不超過 49% 。
加入後 3 年內,允許設立中外合資證券公司,從事 A 股
承銷、 B 股和 H 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,
外資比例不超過 1/3 。
三、保險業對外開放的承諾
根据 WTO 有關協議,大陸正式加入 WTO 後,對外資保 險
公司開放的承諾包括以下方面:
企業形式
加入時,允許外國非 壽險 公司在大陸設立分公司或合資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