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38 -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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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8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
下 的 權 利 轉 讓 ,不 需獲得 外 匯 局 批 准 。
第四 十 五條 : 擔 保 合同應 當 列 明下 列 內 容:
擔 保 人有 權 對 被 擔 保 人的資金 和 財 產 情 況進行
監 督 。
擔 保 人 提供 對外 擔 保 後,在其所 擔 保 的合同有
效 期 內 , 擔 保 人應 當 按 照擔 保 合同 履 行 擔 保 義
務。 擔 保 人 履 行 擔 保 義 務後,有 權 向 被 擔 保 人
追 償 。
擔 保 人 提供擔 保 後,在 擔 保 合同的有 效 期 內 ,
受 益人未 按 照債 務合同 履 行 義 務而 使被 擔 保 人
因 此 免 除 債 務的, 擔 保 人的 擔 保 義 務 自 行解
除 。
擔 保 人有 權 要求 被 擔 保 人 落 實 反擔 保 措施 或者
提供 相應的 抵 押 物 。
擔 保 人有 權收取 約定 的 擔 保費 。
第四 十 六條 :除 經國務 院批 准 為 使用 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 組
織 貸款 進行轉 貸 外,國 家 機關 和事 業 單位 不 得 對
外 提供擔 保 。
擔 保 人不 得為 外商投資 企 業 註冊 資本 提供擔 保 ,
內 資 企 業 和 中資金融機構不 得為 外商投資 企 業中
的外方投資 部 分的對外 債 務 提供擔 保 。
擔 保 人不 得為 開 辦 離 岸金融業務的境 內 金融機構
在外 籌 措離 岸資金 提供擔 保 。
擔 保 人不 得 以 定 金 和 留 置 方式 出具 對外 擔 保 ( 貿
易項 下 的 預付 款 不在 《 辦 法 》 " 定 金 " 所 限 定 的 範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