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38 -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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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8    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下  的  權  利 轉  讓  ,不  需獲得  外  匯  局 批  准  。

            第四   十  五條  : 擔  保  合同應  當  列 明下  列  內 容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  擔  保  人有  權  對  被  擔  保  人的資金  和  財  產 情  況進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監  督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  擔  保  人  提供  對外  擔  保  後,在其所   擔  保  的合同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效  期  內  ,  擔  保  人應  當  按  照擔  保  合同  履  行  擔  保  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務。   擔  保  人  履  行  擔  保  義  務後,有  權  向  被  擔  保  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追  償 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  擔  保  人  提供擔  保  後,在  擔  保  合同的有    效  期  內 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受  益人未   按  照債  務合同    履  行  義  務而  使被  擔  保  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因  此  免  除  債  務的,  擔  保  人的  擔  保  義  務  自  行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除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  擔  保  人有  權  要求  被  擔  保  人  落  實  反擔  保  措施  或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提供   相應的   抵  押  物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  擔  保  人有  權收取  約定  的  擔  保費  。

            第四   十  六條  :除  經國務    院批   准  為 使用  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            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織  貸款  進行轉    貸  外,國   家 機關  和事   業  單位  不  得  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  提供擔   保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擔  保  人不  得為  外商投資     企 業  註冊  資本  提供擔    保 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內  資  企 業  和  中資金融機構不      得為   外商投資     企  業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外方投資      部  分的對外    債  務  提供擔   保 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擔  保  人不  得為  開  辦  離  岸金融業務的境      內  金融機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外  籌  措離  岸資金    提供擔    保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擔  保  人不  得  以  定  金  和  留  置  方式  出具  對外  擔  保  (  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易項  下  的  預付  款  不在  《  辦  法  》  " 定  金  "  所  限  定  的  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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