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34 -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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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4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
到外 匯 局的 事 前 批 准 , 只須按 照 本 細 則的 規 定 到
外 匯 局 辦 理 對外 擔 保 登 記 手 續 。
前 款 項 下 的 抵 押 人 為內 資 企 業的,其 辦 理 對外 擔
保 登 記 手 續 時,應 當提供 外 匯 局 批 准 其對外 負 債
的 證明 文 件 。
第 一款 項 下 的 抵 押 人的 自身財 產 為 《 擔 保 法 》 規
定 了 相應 抵 押 物 登 記 部 門 的, 抵 押 人 辦 理 對外 擔
保 登 記 手 續 後, 還 應 當 到相應 部 門辦 理 抵 押 物 登
記 。
第二 十 八條 :抵 押 人作 為 第三人以 《 擔 保 法 》 未 規 定 登 記 部 門
的 抵 押 物 對外 抵 押 的, 由 抵 押 人直接到外 匯 局 辦
理 抵 押 批 准 和抵 押 物 登 記 手 續 。
第二 十 九條 :抵 押 人作 為 第三人以 《 擔 保 法 》 規 定 了 相應 抵 押
物 登 記 部 門 的 抵 押 物 對外 抵 押 的, 抵 押 人應 當 先
得 到外 匯 局 批 准 , 再按 照 《 擔 保 法 》 規 定 到相應
抵 押 物 登 記 部 門辦 理登 記 手 續 。
第 三 十 條 :抵 押 人 為 他 人 債 務向 受 益人 提供 抵 押 時,所 擔 保
債 務 餘額 不 得 超 過其 上 年外 匯收 入。
第三 十 一條 : 《 辦 法 》 所 稱 對外質 押 分 為 對外動產質 押 和 對外
權 利 質 押 。
第三 十 二 條 : " 對外動產質 押 " 是 指 債 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
移 交 債權 人 佔 有,將 該 動產作 為債權 的 擔 保 , 債
務人不 履 行 償 還 責 任 時, 債權 人有 權依照 《 擔 保
法 》 規 定 以 該 動產 折 價 或者以 拍 賣 、變 賣該 動產
的 價 款 優 先 受 償 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