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34 -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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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4    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到外  匯  局的  事  前  批  准  ,  只須按  照  本  細  則的  規  定  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  匯  局  辦 理  對外  擔  保  登  記 手  續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  款  項 下  的  抵  押  人  為內  資 企  業的,其  辦  理  對外  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  登  記 手  續  時,應  當提供   外  匯  局  批  准  其對外  負  債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  證明  文 件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 一款  項  下  的  抵  押  人的  自身財  產  為  《  擔  保  法  》  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  了  相應  抵  押  物  登  記  部  門  的,  抵  押  人  辦  理  對外  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  登  記  手  續  後,  還  應  當  到相應  部  門辦  理  抵  押  物  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記  。

            第二   十  八條  :抵  押 人作   為 第三人以     《  擔  保  法  》  未  規  定  登  記  部  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  抵  押 物  對外  抵  押  的,  由 抵  押  人直接到外   匯  局  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  抵  押  批  准  和抵  押  物  登  記 手  續  。
            第二   十  九條  :抵  押 人作   為 第三人以     《  擔  保  法  》  規  定  了  相應  抵  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物  登  記 部  門  的  抵  押  物  對外  抵  押  的,  抵  押  人應  當  先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  到外  匯  局  批  准  ,  再按  照 《  擔  保  法  》  規  定  到相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抵  押  物  登  記  部  門辦  理登  記 手  續  。
            第     三  十    條 :抵  押  人  為  他  人  債  務向  受  益人  提供  抵  押  時,所  擔  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債  務  餘額  不  得  超 過其  上  年外  匯收  入。

            第三   十  一條  :  《  辦 法  》  所 稱  對外質  押  分  為  對外動產質   押  和  對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權  利  質  押  。
            第三   十  二  條  :  " 對外動產質  押  " 是  指  債  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移  交  債權  人  佔  有,將  該  動產作  為債權    的  擔  保  ,  債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務人不    履  行  償  還  責  任  時,  債權  人有  權依照  《  擔  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》  規 定  以  該  動產  折  價  或者以  拍  賣  、變  賣該  動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  價  款  優  先  受  償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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