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32 -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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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2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
對中資銀行對外 出具 的非前 款 所述對外 保 證 按 照
資產 負 債比例 進行 管理 。
中資銀行在本 細 則第二 十 一條 第 一款 和 第二 款規 定
的對外 擔 保 能 力 內 可 自 行對外 出具上 述 保 證 。本 款
項 下 中資銀行 出具 的對外 保 證 合同 自出具 之日 起 生
效 。
非銀行金融機構 和 非金融 企 業 法 人 出具 的對外 保
證均需 報 外 匯 局 逐 筆 審 批 。
第二 十 一條 :保 證 人 為 中資金融機構的,應 當 符 合 下 列 條件 :
金融機構的對外 擔 保餘額 、境 內 外 匯擔 保餘額
及外 匯債 務 餘額 之 和 不 得 超 過其 自 有外 匯 資金
的 20 倍 。
金融機構 為一家企 業 法 人的外 匯 放 款 餘額 、外
匯擔 保餘額 ( 按 50% 計 算 ) 及外 匯 投資 ( 參股 ) 之 和
不 得 超 過其 自 有外 匯 資金的 30% 。
第二 十 二 條 :保 證 人 為 非金融 企 業 法 人的,其對外 擔 保餘額 不
得 超 過其 淨 資產的 50% ,並不 得 超 過其 上 年外 匯
收 入。
其中,貿 易 型 內 資 企 業在 提供 對外 保 證 時,其 淨
資產與 總 資產的 比例 原則 上 不 得 低 於 15% ;非貿
易 型 內 資 企 業在 提供 對外 擔 保 時,其 淨 資產與 總
資產的 比例 原則 上 不 得 低 於 30% 。
外 匯 局 按 照 國 家 工商行政 管理部 門 頒 發的營業 執
照 中的主營 專 案 來 劃 分貿 易 型與非貿 易 型 企 業。
第二 十 三 條 : 《 辦 法 》 所 稱 對外 抵 押 是 指 債 務人或者第三人不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