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32 -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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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2    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  對中資銀行對外        出具  的非前    款  所述對外    保  證  按  照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產  負  債比例   進行   管理 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資銀行在本       細  則第二   十  一條  第  一款  和  第二  款規  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對外   擔  保  能  力  內  可  自 行對外  出具上  述  保 證  。本  款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項  下  中資銀行   出具   的對外    保  證  合同  自出具  之日   起  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效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  非銀行金融機構        和  非金融   企  業  法  人  出具  的對外  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均需    報  外 匯  局  逐 筆  審  批  。

            第二   十  一條  :保  證  人  為  中資金融機構的,應         當 符  合  下  列 條件  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  金融機構的對外        擔  保餘額   、境   內  外  匯擔  保餘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外   匯債  務  餘額  之  和  不  得  超  過其  自  有外  匯  資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  20  倍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  金融機構    為一家企     業  法  人的外   匯  放  款  餘額  、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匯擔   保餘額   ( 按  50%  計 算  ) 及外  匯 投資  (  參股  ) 之  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  得  超  過其  自  有外  匯  資金的  30%  。
            第二   十  二  條 :保  證 人  為  非金融  企 業  法  人的,其對外      擔  保餘額   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  超  過其  淨  資產的  50%  ,並不   得  超  過其  上  年外  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收  入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,貿     易  型  內  資  企  業在  提供  對外  保  證  時,其  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產與    總  資產的   比例   原則  上  不  得  低  於  15%  ;非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易  型  內 資  企  業在  提供  對外  擔  保  時,其  淨  資產與  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產的    比例  原則   上  不  得  低 於  30%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  匯  局 按  照  國  家  工商行政  管理部   門  頒  發的營業   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照  中的主營    專  案 來  劃  分貿  易  型與非貿   易  型 企  業。

            第二   十  三  條 :  《  辦 法  》  所 稱  對外  抵  押  是 指  債  務人或者第三人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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