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31 -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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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錄三 大陸對外匯管理之主要法規 321
投資 企 業 除 外。
第 十 五條 : 擔 保項 下 對外 借 款需 要轉 換 為 人 民 幣 使用 的,應 當
按 照 國 家 外 匯管理 局 制 定 的資本 專 案 結 匯 有關 規 定
辦 理 。
第 十 六條 : 外 匯 局對 擔 保項 下 對外 借 款成 本進行 監 督 和 指 導 。
第 十 七條 :被 擔 保 人 為 境外機構的,應 當 符 合 下 列 條件 :
被 擔 保 人 為 境外貿 易 型 企 業的,其 淨 資產與 總 資
產的 比例 原則 上 不 得 低 於 10% ; 被 擔 保 人 為 境外
非貿 易 型 企 業的,其 淨 資產與 總 資產的 比例 原則
上 不 得 低 於 15% 。
被 擔 保 人不 得 是 虧損 企 業。
第 十 八條 : 對外 按 揭 擔 保項 下 的 房 地 產發展商應 當 符 合 下 列 條
件 :
已 經 得 到政府有關 部 門 的 樓宇 外 銷 許可或者 批
准 。
外 銷 樓宇 已 投入資金應 當 超 過 總 投資的 70% 。
第 十 九條 : 《 辦 法 》 所 稱 對外 保 證 是 指 保 證 人 和 受 益人 約定 ,
當債 務人不 按 照 約定償 還 債 務或者 履 行 義 務時,
保 證 人 按 照 約定 承擔 償 還 責 任 或者 履 行 義 務的行
為 。
第二 十 條 : 外 匯 局對對外 保 證 按 照下 列 規 定 管理 :
對中資銀行對外 出具 的融資 保 證 、融資 租賃 保
證 、補 償 貿 易項 下 的現 匯 履 約保 證 和 超 過 1 年 ( 不
含 1 年 ) 的 延 期 付 款 保 證等 實行 逐 筆 審 批 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