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35 -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
P. 335
附錄三 大陸對外匯管理之主要法規 325
第三 十 三 條 : " 對外 權 利 質 押 " 是 指 以 下 列 權 利 對外質 押 :
匯票 、本 票 、 支票 、 債券 、存 款單 、 倉 單 、 提
單 ;
依法 可以轉 讓 的 股份 、 股 票 ;
依法 可以轉 讓 的商 標專 用 權 、 專 利 權 、著作 權
中的 財 產 權 ;
依法 可以質 押 的其 他 權 利 。
第三 十 四 條 : 對外質 押 中 債 務人或者第三人 為出 質人, 債權 人
為 質 權 人, 移 交 的動產 和 權 利 為 質 物 。
第三 十 五條 : 出 質人以 自身 動產或者 權 益 為自身債 務對外質
押 ,無 需得 到外 匯 局 事 前 批 准 , 只須事 後 按 照 本
細 則的 規 定 到外 匯 局 辦 理 對外 擔 保 登 記 手 續 。
前 款 項 下出 質人 為內 資 企 業的,其 辦 理 對外 擔 保
登 記 手 續 時應 當提供 外 匯 局 批 准 其對外 負 債 的 證
明 文 件 。
外商投資 企 業中的有 限責 任 公 司辦 理 股 權 質 押 登
記 時,應 當 事先 得 到 董 事會 授權 ,其中外商 獨 資
業 辦 理 股 權 質 押 登 記 時, 還 應 當 經其原 審 批 機關
批 准 。
第三 十 六條 : 出 質人作 為 第三人以 《 擔 保 法 》 規 定 的質 物 對外
出 質, 由出 質人直接到外 匯 局 辦 理 質 押 批 准 和 登
記 手 續 。
出 質人以本 細 則第三 十 三 條 第 、 款 的質 物 出
質的, 出 質人 還 應 當 到 《 擔 保 法 》 規 定 的相應主
管部 門辦 理 質 物 登 記 手 續 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