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35 -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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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錄三 大陸對外匯管理之主要法規               325




            第三   十  三  條  : " 對外  權  利  質 押  " 是  指  以  下  列  權  利 對外質  押  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  匯票  、本  票  、  支票  、  債券  、存  款單  、 倉  單  、  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單  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  依法  可以轉   讓  的  股份  、  股  票 ;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  依法  可以轉   讓  的商  標專   用  權  、  專  利  權  、著作  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的   財  產  權 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  依法  可以質   押  的其  他  權  利  。
            第三   十  四  條 :  對外質  押  中 債  務人或者第三人       為出   質人,    債權  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  質  權  人,  移  交 的動產  和 權  利  為  質  物  。
            第三   十  五條  :  出  質人以   自身   動產或者     權  益  為自身債    務對外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押  ,無  需得  到外   匯  局  事  前 批  准  ,  只須事  後  按  照  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細  則的  規 定  到外  匯  局  辦  理 對外  擔  保  登  記  手 續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  款  項 下出  質人  為內  資  企 業的,其     辦  理  對外  擔  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登  記  手 續  時應  當提供  外  匯 局  批  准  其對外  負  債  的  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明  文  件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商投資     企  業中的有    限責   任  公  司辦  理  股  權  質  押  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記  時,應   當  事先  得  到  董  事會  授權  ,其中外商     獨  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  辦  理 股  權  質  押  登  記  時,  還  應  當  經其原  審  批  機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批  准  。

            第三   十  六條  :  出  質人作  為 第三人以     《  擔 保  法  》  規  定  的質  物  對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  質,  由出  質人直接到外        匯  局  辦  理  質  押  批  准  和  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記  手  續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  質人以本    細  則第三   十  三 條  第    、    款  的質  物  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質的,    出  質人  還  應  當  到  《 擔  保  法  》  規  定  的相應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管部  門辦   理  質  物 登  記  手  續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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