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1 - 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
P. 71
第三章 德國經驗
合 銀行業務的 信 用機 構 之外,還有許多 專 業銀行和 從 事特 殊 業務
的 信 用機 構 ,以 及 「 私 人 銀行業者」。「 私 人 銀行業者」為 獨 資
或 合 夥 組織 的銀行。
合
綜
年來,金融
銀行
因為 德 國金融體系在業務分 具 有 絕 對 優 勢地位 工 方面,傳 。近 幾 統 上不 若 其他國家明顯, 服 務業的業務
區 隔 變 得 更不 清礎 , 信 用機 構 、 保險企 業、「 建 築 貸 款 協 會」和
,
服
其金融
充
「投資基金」都在擴
金融 服 務 策略 」, 增 加 提供 各 類金融 務 項目 服 務。 推 行所 謂 的「 單 一 窗 口
德 國的 綜 合 銀行體系不但有助 於 以 較低 的 成 本 對 經濟體系提
供銀行 服 務,也可以 確 使貨幣政 策 操 作 迅 速 傳導至 整個 金融業 部
門 。因為以 綜 合 銀行為 主 力的銀行體系,有比 較 多的 管道 可以分
散 風 險 ,銀行 獲 利 穩 定 ,生存能力 較 強 。在 堅 實的基 礎 上,政府
比 較 能 夠 放 手讓 銀行 競爭 ;而銀行間的 競爭 , 即 是使中 央 銀行 散
發的利率 刺激 因 子 能 夠立即 傳導的 重 要先 決條 件。
參、金融監理
自 1948 年以來, 德 國 各 邦 政府 與 「 邦 中 央 銀行」 共 同 執 行金
融 監理工 作 ,當時 並 無 統 一的 監理架構 。
1961 年 7 月 「銀行法」 通過 ,為金融 監理工 作 提供法 律 基
礎 , 並成立 「 聯邦 銀行 監理 署 」。銀行法的 立 法 目 的為 保 護 存款
人及 受到「銀行法」有關「質」和「量」上的一 金融業的生存。為 了 尊 重自由市場原 則,金融機 規 定 約 束 構 業務 有
維護
,
並
只
般
63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