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1 - 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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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德國經驗




            合  銀行業務的      信 用機   構  之外,還有許多        專  業銀行和    從 事特   殊  業務
            的  信  用機  構  ,以  及  「  私  人 銀行業者」。「      私 人  銀行業者」為       獨 資
            或  合  夥  組織  的銀行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合
                 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來,金融
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
            因為   德  國金融體系在業務分  具 有  絕  對  優 勢地位 工  方面,傳 。近  幾  統  上不  若  其他國家明顯, 服 務業的業務
            區  隔  變 得  更不  清礎  ,  信  用機  構  、  保險企  業、「  建  築  貸 款  協  會」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金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充
            「投資基金」都在擴
            金融   服  務  策略  」,  增 加  提供  各  類金融  務  項目 服 務。  推    行所  謂  的「  單  一  窗  口
                 德  國的  綜  合  銀行體系不但有助        於 以  較低  的 成  本  對  經濟體系提
            供銀行    服  務,也可以      確  使貨幣政    策 操  作  迅  速 傳導至  整個  金融業    部
            門  。因為以     綜  合 銀行為   主 力的銀行體系,有比           較  多的  管道   可以分
            散  風  險 ,銀行   獲 利  穩  定  ,生存能力    較  強  。在  堅  實的基  礎  上,政府
            比  較  能 夠  放  手讓  銀行  競爭  ;而銀行間的       競爭  ,  即  是使中  央  銀行  散

            發的利率     刺激   因 子 能 夠立即    傳導的    重  要先  決條  件。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參、金融監理



                 自  1948  年以來,   德  國  各 邦  政府  與 「  邦  中  央  銀行」  共  同  執  行金
            融  監理工   作 ,當時    並 無  統  一的  監理架構    。
                 1961  年  7  月  「銀行法」  通過   ,為金融      監理工    作  提供法    律  基
            礎  ,  並成立   「  聯邦  銀行  監理  署  」。銀行法的       立  法  目  的為  保  護  存款

            人及  受到「銀行法」有關「質」和「量」上的一  金融業的生存。為  了  尊  重自由市場原  則,金融機 規  定  約  束  構  業務  有
                 維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並
            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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