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0 - 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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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-各國經驗
如同上 述 , 德 國銀行體系的 典 型特 徵 為以 綜 合 銀行為 主 軸 。
綜 合 銀行可以經 營 所有銀行業務, 根 據 「銀行法」第 1 條 規 定 ,
主 要 包括 :
存款業務: 向 其他 人收 受資金,不 論 是 否 計付 利 息 。
貸 放業務: 貸 放資金和 辦 理承 兌。
貼 現業務: 買 入匯 票 和其他 票 據 。
和
管理
業務:為其他
人保管
證 券 業務:為其他 人 買賣 證 券 。 證 券 。
保管
投資基金業務。
保 證 業務:為其他 人承擔保 證責任 或 作 其他 擔保 。
劃 撥 業務: 執 行「 非 現金」 支付 和 清算作 業。
聯邦 財 政 部長與 「 聯邦 銀行」 諮 商 之後, 若 基 於 金融 監理理
由 , 得 以行政 命 令 指 定 某 項 新種 業務為銀行業務,因 此 可以 隨 時
將 新種 業務 納 入規範。
除 了 短 期 性 的活期、 定 期和 儲蓄 存款, 德 國的 綜 合 銀行也 收
受 長 期 性 的 定 期存款、發行 儲蓄券 和金融債 券 ;放款方面,不 僅
券
業務和資產
自營
承銷
證
諸
( 核 貸 短 期融資,也 交 易 、 貸 放中、 業務、發行業務、 長 期放款; 綜 合 銀行也 的 保管 從 事 證 券 業務
如:
管理等 ) 。 隨 著衍 生 性 金融 商 品 侵 入 德 國 市場 ,資產 負 債 表 外活動
逐漸重 要,有些銀行,其資產 負 債 表 外 項目合 計 名 目 金 額 實際上
已 經 超 過 資產 負 債 表 內 項目合 計 金 額 , 表 示 信 用機 構逐漸 在 積極
管理自 身 的風 險 ,以 及 為 客 戶 的風 險管理工 作 提供 服 務。
儲蓄
德 國 較重 要的銀行 地 區 性 銀行有相當 商 業銀行、 密集 的分行 銀行和 , 除 信 用 合作 綜
種
類有
事
了從
網
社
。大銀行和某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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