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3 - 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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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德國經驗




            本  身  未 配  置  檢查  人  力,  由 其  選任  經 過  檢  定  合 格的  獨  立 稽核師  辦 理
            實  地  檢查  工  作  。 檢查  時,必須    遵守  「  聯邦  銀行  監理   署 」  詳  細  規 定
            的  檢查  準則,銀行法       並  明  文  規  定  稽核師  應 負 的 各  項責任  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準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遵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稽核師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低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務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由
            查  ,但有關 儲蓄  銀行和 對  交  信  用  合作  社通  標  常  由  其同業 行情  公  會的  檢查 外  單  位  辦  理  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則
            「  聯邦  銀行」    輪 流  辦  理  ;有關  對  利率和其他價格風         險管理    規  定 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聯邦
            遵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」會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監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
               。
            查  行情  此 形  ,則  由  「  聯邦  機 銀行  和其他的投資  署  」和「  人  補  償  計  畫  所  辦  理  理  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檢
                   外,存款
            查  ,  檢查  報告均   必須  立即   呈送  金融   監理  當局。
                 干預  權  限  方面,「    聯邦  銀行   監理  署  」  得  對個別  金融機    構及  其
            經  理人  發布必要指示,         改正  該  機  構缺失   。明顯   違  反  金融  監理  規 定
            時,金融     監理   當局有    各種  輕  重  不同的  干預   權 限  。如果一機      構  的償
            債能力明顯受到危害,最              嚴重  者  得  撤  銷 執 照。
                 在  打 擊  未  經許可  擅  自  經 營  銀行業務方面,銀行法          授與   「  聯邦
            銀行   監理   署  」  警  察  權  ,  得  進入其  營  業  場  所  執  行  搜  索  、  檢查  及取
            證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務事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務的事業,必須
            事業、其他金融  授信  資  料  歸戶 服  登錄  方面,「銀行法」規  從  事  應 收帳  款  收  定  :  信  用機  構  、  保險
            將  其  3  百萬  德  國  馬  克  以上的  授信  案  件,  向  「  聯邦  銀行」  申  報  。
            1996  年初  起  ,  信  用機  構  集團  或金融控  股  集團  所  屬  事業  亦  必須  申 報
            其  3  百萬  德  國  馬  克  以上的放款  案  件。有   申  報義  務的事業在      對  單  一
            客  戶  放款  將  超  過  3  百萬  德  國  馬  克  時,經  徵  得客  戶  同  意  後,  得  向
            「  聯邦  為  銀行」 防止發生  查 詢 該客  動 戶  在  各  金融機  聯邦 構 的 全部借  款  餘額  。     團  體  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業
                   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性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」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危機,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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