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73 - 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
P. 73
第三章 德國經驗
本 身 未 配 置 檢查 人 力, 由 其 選任 經 過 檢 定 合 格的 獨 立 稽核師 辦 理
實 地 檢查 工 作 。 檢查 時,必須 遵守 「 聯邦 銀行 監理 署 」 詳 細 規 定
的 檢查 準則,銀行法 並 明 文 規 定 稽核師 應 負 的 各 項責任 。
準的
遵
稽核師
低
易
和
業務最
形
由
查 ,但有關 儲蓄 銀行和 對 交 信 用 合作 社通 標 常 由 其同業 行情 公 會的 檢查 外 單 位 辦 理 檢
部
,則
「 聯邦 銀行」 輪 流 辦 理 ;有關 對 利率和其他價格風 險管理 規 定 的
聯邦
遵
辦
銀行」會同
監理
保
構
的
證
。
查 行情 此 形 ,則 由 「 聯邦 機 銀行 和其他的投資 署 」和「 人 補 償 計 畫 所 辦 理 理 檢
檢
外,存款
查 , 檢查 報告均 必須 立即 呈送 金融 監理 當局。
干預 權 限 方面,「 聯邦 銀行 監理 署 」 得 對個別 金融機 構及 其
經 理人 發布必要指示, 改正 該 機 構缺失 。明顯 違 反 金融 監理 規 定
時,金融 監理 當局有 各種 輕 重 不同的 干預 權 限 。如果一機 構 的償
債能力明顯受到危害,最 嚴重 者 得 撤 銷 執 照。
在 打 擊 未 經許可 擅 自 經 營 銀行業務方面,銀行法 授與 「 聯邦
銀行 監理 署 」 警 察 權 , 得 進入其 營 業 場 所 執 行 搜 索 、 檢查 及取
證 。
購
及
務事業
業務的事業,必須
事業、其他金融 授信 資 料 歸戶 服 登錄 方面,「銀行法」規 從 事 應 收帳 款 收 定 : 信 用機 構 、 保險
將 其 3 百萬 德 國 馬 克 以上的 授信 案 件, 向 「 聯邦 銀行」 申 報 。
1996 年初 起 , 信 用機 構 集團 或金融控 股 集團 所 屬 事業 亦 必須 申 報
其 3 百萬 德 國 馬 克 以上的放款 案 件。有 申 報義 務的事業在 對 單 一
客 戶 放款 將 超 過 3 百萬 德 國 馬 克 時,經 徵 得客 戶 同 意 後, 得 向
「 聯邦 為 銀行」 防止發生 查 詢 該客 動 戶 在 各 金融機 聯邦 構 的 全部借 款 餘額 。 團 體 聯
銀行業
了
性
流
各
銀行」和
危機,「
65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