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4 - 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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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-各國經驗
概 括 承 受: 找 到 買 主 概 括 承 受 全部 的倒閉 儲 貸 機 構 資產 負
債, 並 提供現金 彌補 資產價值 估計 不 足 以 抵 償 負 債的 差
額 。
部 分 承 受: 將 買 主 不 想 要的資產 取 出,然後 將剩餘 的資產
負 債 交予買 主 , 並 提供現金 彌補 資產價值 估計 不 足 以 抵 償
負 債的 差 額 。為 了 鼓勵 買 主接收 資產,「 清 理信 託公司 」
對
」
。最初,
賣
理信
想 所出 售 的資產提供「 退 還 給 「 清 賣 回選擇權 託公司 」 ( ) 買 主 可以 選擇將 回選擇 不
要的資產
權 的行使期 限 為 6 個 月 ,後來延 長 到 18 個 月 。
關閉 儲 貸 機 構 , 賠 償存款 人 ,然後 取 走 其資產。
若採部 分 承 受或關閉機 構 方 式 ,則 剩餘 的資產 交 由 「資產 管
理部 」 處理 ,最後 將 銷 售 資產所 獲 價款 繳交 財 政 部 , 完成 清
理 作 業。
「 財 務和 管理部 」 負 責 資金調度。
儲 貸 機 構具 有價值者為: 已建 立 的 顧 客 往 來關係和 低成 本存
款資金。 買 主 多不 願意 採取 概 括 承 受方 式 ,因為,如 此 一來,他
(
們
)
部
分和不動產有關
要
就
美
「金融機 負 責清 理 問題資產 革 、 復 其中大 和 執 行法」提供 500 億 。 元 現金 予
構改
甦
「 清 理信 託公司 」,供其 沖 銷 在 1992 年 8 月 9 日 以前 喪 失 償債能力
儲 貸 機 構 的 淨 值 負數 ( 以 市 價 衡 量,而 非帳 面價值 ) 。其中:
300 億 美 元由 「 清 理 融資 公司 」 負 責 籌 措 。
188 億 美 元由 聯邦 預 算 撥 款。
12 億 美 元由各 聯邦 住 宅 放款銀行以 股 本投資的 名 義 提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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