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1 - 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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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南韓經驗




            年  10  月  「  日  本  輸  出入銀行」  再貸   予  南  韓  30  億  美  元  ;  1998  年  6  月
            「美國    輸  出入銀行」      亦  提供  南  韓  政府  20  億  美 元  的  貿易  融資  額  度,
            用  於向  美國  購買   資本  財  。

            二、外匯自由化

                 南  韓  「  財  經  部  」  於  1998  年  6  月  22  日  宣  布外匯  全  面  自由化措
            施  ,其  核  心工  作 為  解除對   資本   流  動的  管  制。  由於  資本  帳全   面  自由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期投機資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快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
            化
                 市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化
            金融  可能導致大量的  的動  盪 ,因  短 此  ,其時機和  (  熱  錢  ) ,必須  進出國 與  配套  境 措施  造成 ( 強  國內 金
            融  監理  、  建 立監  視  系  統  等  )  配合  ,以  降 低全  面 自由化  可能產生的    負
            面效果。
                 南  韓 外匯  改  革 的指導   原 則為:    簡 化  、  透  明 化  的  架構  ,以  及  符
            合  「國際經濟      合作  暨 發  展  組織  」  (OECD)  標 準。最  終  目標  為開放所
            有外匯    交  易 ,但會危    及  國際和   平 或  公 共 秩  序  者  (  諸  如國際  犯罪  、 洗
            錢  、  賭  博  等  ) 除  外。
                 自由化措施主       要  涉  及  :資本  帳自由化     、  增 加  外匯銀行    及  外幣

            兌  換商  家  數及  發 展  外匯  市場等三     方面。資本      帳自由化     方面,法     令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項目
            架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受「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遠期外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
            面開放;所有的國內外匯  將  自正  面  表  列  改  為  負  面  表  列,  除  了  負  面  表 交  易 )  ,  外, 免  均  予  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包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
            質需   求原  則」   拘 束  ,  換  言 之,  企  業 購買  遠期外匯,不必       再證   明其
            營  業用  途  ;所有   衍  生  性  商 品  交  易  , 凡  透過  外匯銀行  辦 理  者,  均 不
            受  限  制。
                 增  加 外匯銀行    及  外幣兌   換商   家  數 方面,外匯銀行制度           將  由  核
            准  制  改  為  登 記 制,金融機    構  符合  一 定條  件 ( 目 的在  建  立  有效的  交 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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