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56 - 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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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-各國經驗




           戶  商  品  的最  短  期  限由  1 年延  長  為  18  個  月 ,  並  禁  止  保  本  保息  。  1998
           年 11  月  以後銀行的    信 託  帳戶  和投資   信  託公司   取  得 的債務    證 券  ,其
           會  計處理   一 律改   按  市  價  評  價;  2000  年  7  月  起  ,所  持  有的債務  證  券

             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評
                      價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價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
                  按
           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99
           司 不  改 購買  市 未  經  信  用 評等  機  構評等 月  起  銀行的  券 信  託  帳戶  和投資 券  和「貨幣 信  託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債
               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但政府債
           穩 定 債  券  」不在  此限   (1980  年代  末 葉,  由於  出現大量經常       帳  順  差  ,
           促使
                    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限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銀行
               定
           幣 穩  韓  國銀行發行「貨幣  為可  轉讓  債  券  穩  定  債  券  」  吸  收過 中  剩  的貨幣供 回  ,發行量  給額  。貨
                 債
           M2  的 50%)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肆、企業再造措施
               南  韓  最大的  30  家  財 團  產值  占 全  國  製造  業  總  產值的  三  分之一。
           過 去,  財  團 成  為  南  韓 經濟  成長  的動力,然而,有些          財  團  由於過  度
           舉 債,  並  投資  於缺乏    經  營  經  驗 的  非  核  心 業務,導致  獲  利  下 降  ,  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乃
           債比率
           降 低負  偏  高,經不  改  起  經濟金融風暴的 營管理透  明度,以  考  驗  ,  南  韓  政府 業領導制度。 要  求企  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強
                 債比率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化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進經
           1998  年 1 月  南 韓 政府和  企  業界  達  成企  業 再 造 五 項  原  則:
             提  升透  明度:要    求財   團  編  製  合併  財  務  報表  ,  遵  循  國際會  計原
             則,  增  加 少  數股  權 股東  權  力,規   定  公司  董  事會必須有一       定  比例
             ( 至  少  四 分之一  )  的外  部  董  事,以  及成立  外  部  董 事  占  多  數  席  位  的
             稽核  除 委員  叉 會。    保  證  :現有  交  叉  債務  保  證  到期不  得再  展  期,  子公
             消
                      債務
           
                 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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