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56 - 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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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-各國經驗
戶 商 品 的最 短 期 限由 1 年延 長 為 18 個 月 , 並 禁 止 保 本 保息 。 1998
年 11 月 以後銀行的 信 託 帳戶 和投資 信 託公司 取 得 的債務 證 券 ,其
會 計處理 一 律改 按 市 價 評 價; 2000 年 7 月 起 ,所 持 有的債務 證 券
須
評
價
年
價;
1
按
均
1999
司 不 改 購買 市 未 經 信 用 評等 機 構評等 月 起 銀行的 券 信 託 帳戶 和投資 券 和「貨幣 信 託公
的債
得
,但政府債
穩 定 債 券 」不在 此限 (1980 年代 末 葉, 由於 出現大量經常 帳 順 差 ,
促使
券
途
得
限於
贖
韓
,
並
國銀行
定
幣 穩 韓 國銀行發行「貨幣 為可 轉讓 債 券 穩 定 債 券 」 吸 收過 中 剩 的貨幣供 回 ,發行量 給額 。貨
債
M2 的 50%) 。
肆、企業再造措施
南 韓 最大的 30 家 財 團 產值 占 全 國 製造 業 總 產值的 三 分之一。
過 去, 財 團 成 為 南 韓 經濟 成長 的動力,然而,有些 財 團 由於過 度
舉 債, 並 投資 於缺乏 經 營 經 驗 的 非 核 心 業務,導致 獲 利 下 降 , 負
乃
債比率
降 低負 偏 高,經不 改 起 經濟金融風暴的 營管理透 明度,以 考 驗 , 南 韓 政府 業領導制度。 要 求企 業
強
債比率,
化企
及
進經
1998 年 1 月 南 韓 政府和 企 業界 達 成企 業 再 造 五 項 原 則:
提 升透 明度:要 求財 團 編 製 合併 財 務 報表 , 遵 循 國際會 計原
則, 增 加 少 數股 權 股東 權 力,規 定 公司 董 事會必須有一 定 比例
( 至 少 四 分之一 ) 的外 部 董 事,以 及成立 外 部 董 事 占 多 數 席 位 的
稽核 除 委員 叉 會。 保 證 :現有 交 叉 債務 保 證 到期不 得再 展 期, 子公
消
債務
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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