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52 - 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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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-各國經驗
韓圜 , 且對 無 息 存款 仍 繼續提供 全 額 保 障 至 2003 年 底 為止。
四、強化金融機構領導制度
1999 年規 定 金融機 構 董 事會必須有一 半 以上 席 位 為外 部 董
事, 且 外 部 董 事不 得少 於 3 人 。 董 事會內 應 成立 「 稽核 委員
會」,其中 三 分之二以上 席 位 必須 由 外 部 董 事 擔 任 。
人
投資,早
為 董 事的規 引 外國 定 , 並 放 寬 外資 於 對 國內銀行投資比例 年 即取 消 外國 人 限 制。 任 國
了吸
1998
擔
得
不
內銀行
五、提高金融機構健全性標準
「銀行法」 修 正條 文 於 1998 年 4 月 生效, 對 單 一 客 戶授信限
額 , 由原 來的 按 銀行 淨 值 ( 實 收 資本 加各 項公積 和 保 留 盈 餘 ) 計
算 , 修 改 為 按 銀行資本 ( 依國際 清算 銀行 定 義 , 包括 主 要資本 加 補
充 性 資本 ) 計 算 。 授信限 額 涵 蓋 範 圍 由 融資 ( 放款和 保 證 ) 擴大至所
有 涉 及信 用風 險 者 ( 放款、 保 證 、 證 券 承銷 、 及 其他 涉 及信 用風 險
的
的
一
戶
授信限
直接 單 和間 客 接 交 易 ) 。 額 由 銀行 淨 值的 45%( 放款 15% , 保 證
對
30%) , 修 改 為銀行資本的 20% 。
對
同一關係
該
共
有
或法
人
人具
自
人 集團 ( 同一 企 業 集團 或法 的 授信限 , 及與 額 ,擴大 自 然 涵 蓋 範 圍 至 對 同一關係 同 信 用
然
人
人
風 險 的 個人 或 企 業 ) 的 授信限 額 , 該 類 授信限 額 由 銀行 淨 值的
45% 修 改 為銀行資本的 25% 。
對 銀行本 身 大 股東 ( 對全 國 性 銀行,指 持 有 10% 以上 表 決 權 股
者, 對地 方 性 銀行,指 持 有 15% 以上 表 決 權 股 者 ) 的 授信限 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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