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57 - 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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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南韓經驗
司 間不 得再 交 叉 保 證 債務,以 及 金融機 構 不 得再 要 求借 款 戶 的
關係 企 業相 互 交 叉 保 證 債務。
改 善 資本結 構 : 與 銀行 協議 資本結 構改 善 措施 , 取 消 不 得 以實
物
列為費用。
得再 作 價 增 資的規 定 ; 過 度 舉借 的債務利 息 在 申 報 所 得稅 時,不
簡 化 業務: 建 立 有關 公司 分 割 的法制, 簡 化 有關 合併 和 購 併 的
法
許
,
開放外國 律 程 序 人持 允 有不動產。 企 業間 自由 合併 及 購 併 ,以 及 簡 化 破 產程 序 ;
加 強責任 感: 加 強 經 營 者的法 律 責任 , 建 立 累 積 投 票 制度, 允
許機 構 投資 人自由 行使 表 決 權 。
為 執 行上 述 原 則,「金融 監理 委員 會」 於 1998 年 2 月 至 4 月 間
與 64 家 財 團 簽訂 「資本結 構改 善 協議 」,促其 改 善 經 營 。 1998 年
12 月 修 改與 五 大 財 團 簽訂 的「資本結 構改 善 協議 」,要 求 五 大 財
團 在 1999 年 底 前 將 關係 企 業家 數由 253 家 瘦 身 至 130 家, 並透過 出
售 非 核 心 業務 及 增 資, 將 負 債 對淨 值比率 降 至 200% 以 下 , 並 消 除
交 叉 債務 保 證 ,以 及 增 加 外 部 董 事和 監 察 人 的 席 位 。政府也 強 化
律架構
組織
再
業的 和法 造 努 力。 , 執 行上 述 五 項 原 則, 並 修 改 稅 務規 定 , 支持企
然而,這些 改 革 仍 然 未 能 滿 足 大 眾 的期 待 。 過 去, 財 團 採 用
集 中 管理 , 運 用 借 入資金進行「量」的擴 充 ,在 走 向全 球 化 的經
濟 環境裡 ,這 種 方法 已 經無法 適應 時代 潮 流 ,因 此 大家同 意 ,
「利 潤 導 向 、 各 公司 管理 獨 立 、 子公司 間 交 易透 明 化 」是提 升 公
司 競爭 乃 力 及讓 南 韓 經濟 五 持 續 成長 首 的關 、 鍵 位重 素 要 財 1999 經 部 門 月 金大中 、以
因
8
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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