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3 - 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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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南韓經驗




            稅  優  惠 ,一  律由  3 年延  長  為  7  年;高  科  技  事業  公司  的  免 稅  優  惠  則延
            長  為  5  年。  1998  年  5  月廢  止外國  人  欲 取  得  國內  公司  超  過三  分之一  股
            權  必須事先     取  得該  國內  公司  董  事會同   意  的規  定  ,  讓  外國  人對  國內

               業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併
            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通過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
                 1998  惡  意  購 月  國會  為可能。  「外匯     交  易  法」  (1999  年  4 月  生效  )  ,  取  代
                     年
            「外匯    管理   法」。金融機       構  或「貨幣兌      換商  」  欲  辦  理 外匯業務,
            由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制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改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
            由正  「許可制」 表  列  管  改  為「 為  登  記  制」,  管  企  業和金融機 目  前  仍 受到  構  的資本 制的  帳  交  易  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易
                 面
            企  業在  海 外存款和提供融資;           非  居  住 民存放   短  期  (1  年以  下  ) 韓圜  存
            款;   個人  在  海  外 借  款、存款或提供融資;           未透過    國內  證  券  公司從
            事國內或國外        證 券  投資;   與海   外金融機     構直接   簽訂   衍 生  性  商  品 交
            易  契  約  ;  未 列入  管 制的  交  易  項目  ,  原  則上都  允 許  自由  從  事。
                 1998  年 11  月  南 韓  政府許可「  韓  國資金經    紀  公司  」 從  事外匯經
            紀  業務  (  該  類業務  原  先  由 「  韓  國金融  通  訊  暨 結  算  機  構  」  獨  占  )  ,  並
            授  權  「  韓  國銀行」  總  裁  決定對  外匯經    紀 業務的金融      監  督 細 節 ( 申 報
            資  料  內  容  、 檢查  範 圍 和  頻  次、事後  管理  和 處 罰  等  )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」,必要時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要
                 律
            新  法  為  了降  低  外匯 彈性轉 交  易自由化 存規  定  可能產生的  副  作  用, 求  南  韓  政府制 借  款的  定
                   ,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施
            某一   百  分比無    息轉  存「   韓  國銀行」     1  年,  藉  以  阻  止  短  期資本  流
            入。
            三、外匯自由化以後的管理制度
                 採取緊    急  防衛  措施  時,必須     符合極    嚴  格的  限  制  條  件,  且  遵守
            國際   標  準,  諸  如「國際     貿易   組織  」  (WTO)  或「多   邊  投資  協  定  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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