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3 - 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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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南韓經驗
稅 優 惠 ,一 律由 3 年延 長 為 7 年;高 科 技 事業 公司 的 免 稅 優 惠 則延
長 為 5 年。 1998 年 5 月廢 止外國 人 欲 取 得 國內 公司 超 過三 分之一 股
權 必須事先 取 得該 國內 公司 董 事會同 意 的規 定 , 讓 外國 人對 國內
業的
成
併
企
通過
9
1998 惡 意 購 月 國會 為可能。 「外匯 交 易 法」 (1999 年 4 月 生效 ) , 取 代
年
「外匯 管理 法」。金融機 構 或「貨幣兌 換商 」 欲 辦 理 外匯業務,
由
制。
管
面
表
列
制
改
負
交
由正 「許可制」 表 列 管 改 為「 為 登 記 制」, 管 企 業和金融機 目 前 仍 受到 構 的資本 制的 帳 交 易 ,
有:
易
面
企 業在 海 外存款和提供融資; 非 居 住 民存放 短 期 (1 年以 下 ) 韓圜 存
款; 個人 在 海 外 借 款、存款或提供融資; 未透過 國內 證 券 公司從
事國內或國外 證 券 投資; 與海 外金融機 構直接 簽訂 衍 生 性 商 品 交
易 契 約 ; 未 列入 管 制的 交 易 項目 , 原 則上都 允 許 自由 從 事。
1998 年 11 月 南 韓 政府許可「 韓 國資金經 紀 公司 」 從 事外匯經
紀 業務 ( 該 類業務 原 先 由 「 韓 國金融 通 訊 暨 結 算 機 構 」 獨 占 ) , 並
授 權 「 韓 國銀行」 總 裁 決定對 外匯經 紀 業務的金融 監 督 細 節 ( 申 報
資 料 內 容 、 檢查 範 圍 和 頻 次、事後 管理 和 處 罰 等 ) 。
將
得
國外
」,必要時,
要
律
新 法 為 了降 低 外匯 彈性轉 交 易自由化 存規 定 可能產生的 副 作 用, 求 南 韓 政府制 借 款的 定
,實
「
施
某一 百 分比無 息轉 存「 韓 國銀行」 1 年, 藉 以 阻 止 短 期資本 流
入。
三、外匯自由化以後的管理制度
採取緊 急 防衛 措施 時,必須 符合極 嚴 格的 限 制 條 件, 且 遵守
國際 標 準, 諸 如「國際 貿易 組織 」 (WTO) 或「多 邊 投資 協 定 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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