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0 -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(增修訂三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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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 以 百 貨 卡來說 明 二 方 卡的交易安 排 。其交易關 係 以 圖 一
示 之 :
圖一 二方當事人卡交易關係圖
發行百貨卡
憑卡記帳消費
發卡機構 持卡人
(百貨公司 飯店 、 ) (客戶 )
定期清償消費款
二 方 卡中 提供 「信用」者為發卡機構 ( 百 貨 公 司 ) 本
身
種
卡
稱
亦有 , 允許 此 持卡人 卡片為 記帳 記帳 消費,而於 (charge card) 期 限 屆 至 時 一次 別 付 清, 故
於發卡機
,以有
構 允許 持卡人 只 要 定 期 償還 一定 比 例 消費 帳 款而 無 須 全 額
償還 ,持卡人 即 可在所 核給 的信用 額 度餘 額 範 圍 內重 複 利
用 ( 簡 稱 「 循 環 信用」 ) 來 簽帳 消費的卡片, 方 為 核 心意 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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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信用卡 (credit card)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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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來簽帳消費的卡片,雖得以有無循 環信用之功能而區分為信用卡及記帳
卡,但一般用語上均統稱為信用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