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0 -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(增修訂三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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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常  以  百  貨  卡來說   明  二  方  卡的交易安     排  。其交易關       係  以  圖  一
            示  之  :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圖一  二方當事人卡交易關係圖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行百貨卡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     憑卡記帳消費
                   發卡機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持卡人
                (百貨公司  飯店  、  )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客戶  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  定期清償消費款





                 二  方  卡中  提供   「信用」者為發卡機構                (  百  貨  公  司  )   本

            身
                      種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卡
                 稱
            亦有  ,  允許 此  持卡人 卡片為  記帳 記帳  消費,而於   (charge card)  期  限  屆  至  時  一次 別  付  清,  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於發卡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以有
            構  允許   持卡人    只  要  定  期  償還  一定  比  例  消費  帳  款而  無  須  全  額
            償還   ,持卡人      即  可在所    核給   的信用    額  度餘   額  範  圍  內重  複  利
            用   (  簡  稱  「  循  環  信用」  )   來  簽帳  消費的卡片,   方  為  核  心意  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
            的信用卡       (credit card)  。








            12
              用來簽帳消費的卡片,雖得以有無循              環信用之功能而區分為信用卡及記帳
             卡,但一般用語上均統稱為信用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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