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7 -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(增修訂三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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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法律性質的探討
第三款
信用卡持卡人得使用信用卡 向 特 約 商 店 簽帳 消費,因
而信用卡 乍看 似 具 有「有 價 證券 」的性 質 , 惟 信用卡 非 如
有 價 證券 其 係表 彰 特定權利 ( 私權 ) 的 證券 ,為 僅 表 示 持卡
人有使用信用卡 記帳 消費的 資格 而 已 ,亦 非 如 有 價 證券 其
7 ,我國台灣 高 等法院 70 年
結
表
彰
合
相
證券
所
證券
的權利與
上 字第 740 號 民事 判決 亦 明文表 示 信用卡 係資格 證券 之一
種 ,其理 由 謂「信用卡 係資格 證券 之一 種 , 表 彰記帳 消費
的 資格 ,此 證券 本 質 為 資格 證 書,特 約 商 店 自 毋庸 再 核 對
其 他 證 件 …… ,特 約 商 店 苟 對於持有人 善 意 為之,雖持卡
人為 竊盜或拾 得人,特 約 商 店 亦因而 免 其 責 任 , 否 則 無 以
保護 社會交易的安全 ( 學 者 又稱 資格 證券 為 免 責證券 , 蓋資
8 ) 。」其見解 甚 值 贊 同 , 蓋 由 於發卡機
免
格
證券
有
責
的效力
構 授予 持卡人可 簽帳 消費的特定 地位 ,使得信用卡之持有
人因持有卡片而 取 得 接 受交易相對人 ( 商 店 ) 給 付 之 資格 ,
債務人 ( 即 商 店 ) 得 向 持卡人為 給 付 而 免 責 ,但 若 有爭 執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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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款僅討論信用卡在民事法上之法律性質,至 信用卡在刑事法上之法律性
質,則於以下信用卡犯罪專章中再討論之。 另有學者以三面法律關係為
主,論述分析信用卡之民事法律關係。請 見楊淑文,信用卡交易之三面法
律關係,載於楊淑文著,新型契約與消費者保護法, 2006 年 4 月,第 45
頁以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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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有價證券之本質,參閱王仁宏,「 有價證券之基本理論」,載於鄭玉
波先生七秩華誕祝賀論文集,民國 77 年 12 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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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格證券,又稱免責證券,債權 人係因持有證券而取得接受給付的資格,
債務人如已向證券持有人清償,即令該受 償人為無權利人,亦得免責。因
此,雖非證券持有人但能以其他方式證明 其為權利人者,仍得請求債務人
清償,債務人對之不得拒絕。詳見王仁宏著前揭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