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4 -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(增修訂三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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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節 信用卡的定義
第一款 外國立法例
美國 係世界上最 早有信用卡交易的國 家 之一, 依據 美
規定信用卡
K
項
國
財
記帳方式
得金
錢
的之
「能以 聯 邦 消費者信用 獲 保護 法第 、 103 產、 條 勞 務 或 服 務為 目 係 指: 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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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 卡片、金 屬 卡、 優惠冊或 其 他 信用 設 計 」。美國律 師 協
會制定 供各 州 採 為 州 法的 統 一消費者信用法 (Uniform
Consumer Credit Code) 中規定 : 「信用卡 係 指 卡 或設 計 ,
在 約 定條 件 下發行, 依 該 安 排 ,發行人使持卡人能得到發
卡人 或 第三人的信用,來購 買 、 租 用 財 產 或 服 務, 或 能得
到貸款, 或 是 其 他 權利。一 項 交易 只 有在其信用 係依約 定
的條款而 獲 得,經 由口頭 、書面、機 械或電子方 法, 或 其
他任 何方式 來 傳 達 包 含 於信用卡 或設 計 的 資料 , 方 可 稱 為
依 信用卡所為的交易。 如 果在一 項 交易中, 該 卡 或設 計 ,
以下 列目 的來使用,則不 是 一 項基 於信用卡所為的交易 :
認明 其為持卡人 或證 明 其信用 價值 後, 非 依約 定的條款
而
授
否
一
證 獲 得信用; 該 付 從持卡人的 造成發卡人 存 款 帳戶 與信用 中得到一 予 持卡人; 項付 款的 保
,不論
是
款
項資 金經 由電子或 其 他 方式由 持卡人 帳戶即 時 傳送 ;不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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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閱林繼恆,「我國聯合簽帳卡制度之研究 」,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
論文,第 8 頁至第 9 頁,民國 75 年 6 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