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0 -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(增修訂三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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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節 本書用語說明
本書中 提 及信用卡 (credit card) 時 , 如 無 特 別 擴張 或
縮限 解 釋 , 係兼 指 用來 簽帳 消費定 期 結 清的 記帳 卡 (charge
card) 及在信用 額 度餘 額 範 圍 內可重 複 利用來 簽帳 消費 並 可
分期 攤還 的信用卡 (credit card) ,但不 包括 用來享受 折扣優
惠
或扣帳
款的金融卡 的 折扣 卡 (discount card) 卡 (debit card) ,亦不 。 包括 用來 存 款、 轉 帳 、 提
在 介紹 信用卡交易 型 態 時 , 除 將發行信用卡的發卡機
構及與特 約 商 店 簽 約 兌 付 簽帳 單 的 收單 機構均 統 稱 為信用
卡機構外,另有一 種 規 劃 及 建 立信用卡交易制度的機構,
例 如 威 士 (VISA) 或 萬事達 (MasterCard) 國 際組織 ,及國
內的 聯 合信用卡 處 理中 心 。 該 等機構 接 受金融機構加入成
該 組織 會 員 的 方式 , 由 會 員 按該 機構制定的章則 ( 含 品
為
牌 ) 及 建 立的交易制度辦理其 各 別 信用卡業務。此 類 機構的
名稱 有 稱 之為國 際組織 ,有 稱 之為信用卡中 心 ,為 求 於本
書中 統 一用 語並 與發卡及 收單 機構的 名稱 加以 區 別 ,均將
其 稱 之為「專業信用卡規 劃組織 」。
過去在研 究 信用卡交易 當 事人的關 係時 , 多 以二 方 、
三
事人信用卡交易所
十分明
當 方 、 四方 當 事人信用卡交易加以 描 述 的交易主體及交易 分類 。其中二 架 構均 方 及三 方
確 , 即 是 以 單 一發卡機構為中 心 ,其自行 扮演 特 約 商 店 角
色 時 , 即 為二 方 當 事人信用卡交易,另行開 拓 特 約 商 店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