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0 -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(增修訂三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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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節   本書用語說明


                 本書中    提  及信用卡       (credit card)   時  ,  如  無  特  別  擴張  或

            縮限   解  釋  ,  係兼  指  用來  簽帳  消費定    期  結  清的  記帳   卡   (charge
            card)   及在信用    額  度餘  額  範  圍  內可重   複  利用來   簽帳   消費   並  可
            分期   攤還   的信用卡      (credit card)  ,但不  包括   用來享受     折扣優
            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扣帳
            款的金融卡 的  折扣  卡   (discount card)  卡   (debit card)  ,亦不  。 包括  用來  存  款、  轉  帳  、  提

                 在  介紹  信用卡交易        型  態  時  ,  除  將發行信用卡的發卡機
            構及與特      約  商  店  簽  約  兌  付  簽帳  單  的  收單  機構均  統  稱  為信用
            卡機構外,另有一            種  規  劃  及  建  立信用卡交易制度的機構,
            例  如  威  士   (VISA)   或  萬事達   (MasterCard)   國  際組織  ,及國

            內的   聯  合信用卡      處  理中  心  。  該  等機構   接  受金融機構加入成
               該  組織  會  員  的  方式  ,  由  會  員  按該  機構制定的章則          (  含  品
            為
            牌  )   及  建  立的交易制度辦理其         各  別  信用卡業務。此        類  機構的
            名稱   有  稱  之為國    際組織    ,有   稱  之為信用卡中        心  ,為  求  於本

            書中   統  一用   語並   與發卡及     收單   機構的     名稱   加以  區  別  ,均將
            其  稱  之為「專業信用卡規           劃組織    」。
                 過去在研      究  信用卡交易       當  事人的關     係時   ,  多  以二  方  、
            三
               事人信用卡交易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分明
            當  方  、  四方  當  事人信用卡交易加以  描  述  的交易主體及交易  分類  。其中二  架  構均  方  及三  方
            確  ,  即  是  以  單  一發卡機構為中       心  ,其自行      扮演  特  約  商  店  角
            色  時  ,  即  為二  方  當  事人信用卡交易,另行開              拓  特  約  商  店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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