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6 -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(增修訂三版)
P. 26

12




              我國行政解釋

            第二款
                 關於信用卡的         意  義  ,  依  我國  財  政部所制訂的信用卡業

            務管理辦法第          2  條規定,所謂信用卡            係  指  「持卡人    憑  發卡
            機構的信用        向  特  約  之第三人    取  得金  錢  、  物  品  、  勞  務  或  其  他
            利益,而得        延  後  或  依  其  他約  定  方式  清  償帳  款所使用的卡
            片」。
                 依    前  述財  政部所定的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所                    稱  「信用

            卡」的定      義  與  上述  美國及    英  國的信用卡定         義  相  較  ,  最  主  要
            的  差別   在於將「二       方  當  事人交易之信用卡」           (  如  常  見的  百  貨
                4
            卡  )     排  除  在  上述  辦法規範之外。      依  前  述  美國相關立法對信
            用卡的定      義  ,亦   當然包括     二  方  當  事人交易的信用卡而受其

            消費信用法        令  的規範,於我國實務            判  解中關於     百  貨  卡持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的法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    務的
            人權利
                    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     依據   亦與三    方  、  四方  當  事
            人交易的信用卡法理相              同   ,  是財  政部   上述   定  義  係基  於管理
            的  考量   而有   意  將信用卡的定        義  為  限縮  ,以   表明  二  方  交易  當
            事人信用卡        非  其  執  掌  ,  故  不  宜  將  該  條  文  解為信用卡的立法
            定  義  。  至  於此  種限縮   的定   義  是  否妥  當  ,將於本書第三章第
            二  節  中另行說     明  。





            4
              百貨卡交易詳見本章第二節第一款。

            5
                參閱台北地方法院      87  年簡上字第   354  號、  86  年簡上字第   227  號民事判
              決,均係關於百貨卡之判決,            所引用之法理均與三造或開放體系信用卡
              同。
   21   22   23   24   25   26   27   28   29   30   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