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03 -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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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 12  章 流動性   ——   管理指南與評估原則          285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針 對  1996  年 里昂  高  峰  會議  的 建議  ,國際   貨幣基    金  (IMF)   及國際   清 算銀

               行   (BIS)   成 立  工作  小  組  , 研擬  強化金融制度的原則與實務,               1997  年該小   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
               公布   《新興    市場經   濟  的金融不穩定性         》  報告。       該報告指出,     總體   經 濟 的不
               穩定性常來         自  金融部門      危  機,而金融        危  機有   顯著    的國際     波  及風險
               (international spillover risk)  。  1997  年  下 半  年 暴  發的  亞洲  金融風  暴  不 但  印 證  此

               一 波  及效  果  ,同時也反      映  出 流 動  性管理    (liquidity management)   的重要性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效銀行監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公布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員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97
                    巴塞爾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監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核  心原則   」  及
               「 利率風險管理原則           」  ,均與   流 動  性風險管理有關。             本章  首  先 將  介紹巴塞
               爾流
               險衡量或量化  動  性管理指  方法作 南  及利率風險管理原則,其 一 簡  介 ,最後  說 明  主管機關對銀行  次  對風險管理中較  流 動  性的實地金檢 困難  的利率風  和
               場外監控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 1  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巴塞爾流動性管理指南



               一、巴塞爾核心原則


                    巴塞爾核     心原則第     13  條  指出  :   銀行  必須  有  令 主管機關  滿意  的  綜 合  風險管
               理過   程   (  包括適當  的  董  事會  及高  階  管理  人員   監控   ) ,以  辨識  、衡量、監控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
               及控制所有其        他  重要的風險,並         適  度地持有資本以         承擔   此等風險。          此  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他
               「  所有其  作  業風險。利率風險與 重要的風險  」  ,指信用及市場風險以外的利率風險、 流  動  性風險之管理的原則如  下  :    流 動  性風
               險、及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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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。
                 詳見參考文獻
               2
                   該委員會除公布有效銀行監理         25  條核心原則外,尚編纂現行標準及指南三附冊。前者包括
                有效銀行的監理先決條件、核照及結構、                審慎法規、持續銀行監理方法、資訊要求、及正
                式監理者權力和超越國界銀行業務。後者分為基                   本監理方法、高級監控方法、及國際監理
                問題三部分。詳見參考文獻           1 至  5 。
               3
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核心原則已針對信用及市場風險。例如,原則                  7 至原則  10  說明信用風險,原則     12  適用
                市場風險,其他重要風險以原核             13  作概括性規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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