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43 -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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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 9  章 管理績效    —— 銀行的公司治理          225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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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3.   考 慮利  害 關 係人  的 利益;
                   4.   將公司的   活動和    行為與銀行在安全           穩  健 方  式  下經營的    預  期相  結  合,
               並遵循適用的法律規定            ;  及

                   5.   保護存款戶的      利益  。
                   巴塞   爾委員    會  已 經  發  佈  許 多強  調 公司  治  理重要性的      文件   , 這  些文件   強

               調健  全公司    治  理的基本    策略   與 技 術  包括  :



               些 的制度 1.   公司 ;    價值  、行為規則、及適當行為的其他標準,及用以確保遵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這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晰
                      清
                   3.  2.   可  用以 分  衡  量企  業成 決  功  與  個人 ,建立從  貢獻  的  明  確公司  策略  ;     准階  級 體制  ;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派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個人到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會的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單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責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策
                   4.   建立  董  事會、  高階  管理   人員  、及稽核     人員   之間  互動   與合   作 的機制    ;
                   5.   堅 強的內控制度,包括內部與外部稽核                    功  能  ,獨立  於  業務單    位  的 風
               險管理    功 能 ,及其他的制        衡  ;
                   6.   特  別  監  控  利益  衝突  可能  特  別  大   (  如銀行與  附屬  機構  借  款  人  、  大  股
               東 、 高階   管理  人員   、或公司內部關         鍵 決 策  者的業務關      係  )   的  風 險 暴  險 ;
                   7.   提  供  高階  管理  人員  、業務管理、及        雇  員 有關報    酬  、  升 遷  、及其他   酬
               勞 等 金融與管理的        誘  因,以   使 他 們  的行為適當      ;  及

                      適當的資訊內部
                   8.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
                   不  同  國家存在不      同  流  通與公  治 理 開  揭  露  。     實  ,反  映  對於結  構  議題  沒  有  普 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構的事
               準確的    答 案及  各  國法律不     需  一 致 的事  實 。有   此認知    , 各  銀行  健  全的公司    治 理
               也 將不   同 。在  任  何 銀行的    組織  結 構中,為確保適當的制             衡 ,  必  須包括以下     四

               種 形式   的 監 督  : (1)   董 事會或  監  督 委員  會的  監  督 , (2)   不  涉 入 每天  經營  各 種業
               務之  個人   的  監 督 ,  (3)   不 同  業務  領  域 的  直接  線  上監  督 ,及   (4)   獨立的  風 險管

               理與稽核     功  能 。 此  外,關   鍵 人員對    其 工 作  的適  任  與 妥  適 是  重要的。國有       (  公

               營 )   銀行有改   變  銀行  策略  與目標及      治 理內部    結  構的  可能  性,因    此 , 健  全公司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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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利害關係人包括雇員、顧客、供應商、及社區。由於銀行在國家及地方經濟和金融體系中
                獨特的角色,監理機關與政府亦為利害關係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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