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47 -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(增修訂二版)
P. 147

第  5  章 資本適足性     ——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          129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散的金融集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1)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控股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)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際間活躍銀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4)
                     (3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際間活躍銀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際間活躍銀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內銀行        證券公司





                 註  : (1)   表示資本協定將以合併基礎適用到此水準,即到控股公司水準。                    (2)  、 (3)  、及
                    (4)   表示資本協定也適用於以合併基礎之           較低水準的國際間活躍銀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圖   5-2:   資本協定擬適用的新範圍


               一  般應   包括   在  合  併  報表內。      顯  著  少  數  擁  有的  投  資  (significant minority

               investments)  ,  應 依比  例 合 併   (pro-rate consolidation)   或  自 資本中減  除 。巴塞
               爾委員會重       申  ,基於資本適足性考慮,              相  互交  叉  持 有銀行資本        (reciprocal

               cross-holdings of bank capital )  ,以  人 為方  式 膨脹  資本部  位 是不  允許   的。該會

               認為目前銀行        應 將其   對 保險公    司  的權  益  及 顯 著  少 數 投  資,  自  其資產負   債 表上
               扣 除  較 妥 。此外,     當  超逾  重大   門  檻 水 準  時 , 顯  著 多數及   少 數  擁 有的商業公      司

               應自
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資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營—
                    金融  集團   扣  除  。    元  化 經—     銀行、證券、及保險等業           務  ,主管機關可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從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多
               參照「    金融   集團   聯  合 論  壇  」 所提出的原則與方法。該會也強調,銀行、證
               券、及保險之主管機關             間  合作的需要,以        確 保資本    水  準及分   配 足以承擔此       集

               團 內的風險,       且來自    集團  內其   他  風險也   已 適 度  列入考量。
   142   143   144   145   146   147   148   149   150   151   15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