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47 -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(增修訂二版)
P. 147
第 5 章 資本適足性 ——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 129
分散的金融集團 (1)
控股公司 (2)
國際間活躍銀行
(4)
(3)
國際間活躍銀行
國際間活躍銀行
國內銀行 證券公司
註 : (1) 表示資本協定將以合併基礎適用到此水準,即到控股公司水準。 (2) 、 (3) 、及
(4) 表示資本協定也適用於以合併基礎之 較低水準的國際間活躍銀行。
附圖 5-2: 資本協定擬適用的新範圍
一 般應 包括 在 合 併 報表內。 顯 著 少 數 擁 有的 投 資 (significant minority
investments) , 應 依比 例 合 併 (pro-rate consolidation) 或 自 資本中減 除 。巴塞
爾委員會重 申 ,基於資本適足性考慮, 相 互交 叉 持 有銀行資本 (reciprocal
cross-holdings of bank capital ) ,以 人 為方 式 膨脹 資本部 位 是不 允許 的。該會
認為目前銀行 應 將其 對 保險公 司 的權 益 及 顯 著 少 數 投 資, 自 其資產負 債 表上
扣 除 較 妥 。此外, 當 超逾 重大 門 檻 水 準 時 , 顯 著 多數及 少 數 擁 有的商業公 司
應自
銀行資本
營—
金融 集團 扣 除 。 元 化 經— 銀行、證券、及保險等業 務 ,主管機關可
從事
多
參照「 金融 集團 聯 合 論 壇 」 所提出的原則與方法。該會也強調,銀行、證
券、及保險之主管機關 間 合作的需要,以 確 保資本 水 準及分 配 足以承擔此 集
團 內的風險, 且來自 集團 內其 他 風險也 已 適 度 列入考量。

